当前位置:首页 » 温度调节 » 埋地安全距离多少合适

埋地安全距离多少合适

发布时间: 2022-07-23 06:35:29

㈠ 地下埋设电缆应该离房屋围墙地基多少米

根据国标GB50293和GB50168,地下埋设电缆离建筑物外缘平行距离不小于0.5米为安全距离,电缆埋地深度应不小于0.7米。

电缆敷设国家标准
GB50217-94 (5 电缆敷设) GB50217-94 (5 电缆敷设) 5 电缆敷设
5.1 一般规定
5.1.1 电缆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2) 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使电缆较短。
(3) 便于敷设、维护。
(4) 避开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5) 充油电缆线路通过起伏地形时,使供油装置较合理配置。
5.1.2 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都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电缆绝缘及其构造特性要求。对自容式铅包充油电缆,允许弯曲半径可按电缆外径的20倍计。
5.1.3 电缆群敷设在同一通道中位于同侧的多层支架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讯电缆的顺序排列。当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径要求时,宜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原则来配置。
(2) 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1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也可与强电控制和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3) 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需实行耐火分隔时,宜适当配置在不同层次的支架上。
5.1.4 同一层支架上电缆排列配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和信号电缆可紧靠或多层迭置。
(2) 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叶形)配置外,对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电力电缆,不宜迭置。
(3) 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缆情况外,电力电缆相互间宜有35mm空隙。

5.1.5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间距离,应同时满足电缆金属护层的正常感应电压不超过允许值,并使按持续工作电流选择电缆截面尽可能较小的原则来确定。
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单芯电力电缆,有两回线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时,应计入相互影响。
5.1.6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与公用通讯线路相距较近时,宜维持技术经济上有利的电缆路径,必要时可采取下列抑制感应电势的措施:
(1) 使电缆支架形成电气通路,且计入其他并行电缆抑制因素的影响。
(2) 对电缆隧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行钢筋网焊接连通。
(3) 沿电缆线路适当附加并行的金属屏蔽线或罩盒等。
5.1.7 明敷的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管道上部。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时,相互间距应符合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的规定(表5.1.7)。
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mm)
5.1.8 需抑制电气干扰强度的弱电回路控制和信号电缆,除遵照本规范第3.6.5条~第3.6.8
条规定外,当需要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与电力电缆并行敷设时相互间距,在可能范围内宜远离;对电压高、电流大的电力电缆间距更宜较远。
(2) 敷设于配电装置内的控制和信号电缆,与耦合电容器或电容式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或避雷针接地处的距离,宜在可能范围内远离。
(3) 沿控制和信号电缆可平行敷设屏蔽线或将电缆敷设于钢制管、盒中。
5.1.9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含有可能影响环境温升持续超过5℃的供热管路。有重要回路电缆时,严禁含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
5.1.10 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敷设电缆的要求。

㈡ 规范如何规定埋地10干伏电力电缆距离住宅的安全距离是多少米

规范规定埋地10干伏电力电缆距离住宅的安全距离是0.6米,

详细参见国家标准GB 50187-2012表8.2.10。

㈢ 根据办法规定,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这条规定哪个网站有具体说明,谢谢

有两个:一个是GB50253-200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这个网络上有。
一个是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办法,下面部分内容。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辖范围内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
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
(二)管道站场、油库、装卸栈桥和各类阀室;
(三)管道防腐设施;
(四)管道水工防护、防风、抗震、通讯等设施,以及管堤、管桥和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五)管道标志、标识;
(六)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实行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管道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管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
第八条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铁路、公路、水运通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管道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开工30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及临时用地、用工、补偿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管道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以及在河道中砌筑管道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防洪、通航标准。
第十二条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
(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
(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管道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且无法避让,或者管道覆土厚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安全保护方案,经专家评审并报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管道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不需要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且无法避让的养殖水域、蔬菜大棚、温室、经济作物、家畜棚圈、果园、林场等区域,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与土地使用人签订补偿协议。
第十五条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应当按照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服从先开工建设和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的原则,由管道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所有权人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并相遇时,双方应当共同协商制定相遇区段的施工方案。在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同时施工并相遇的区段,一方按照其设计规范或者标准,要求对方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的,所增加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一方承担。
第十七条管道企业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管道工程投产试运行60日前,将有关规划建设资料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管道规划建设资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送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部门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报送。
第十八条管道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地点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标识:
(一)管道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和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管道线路的地段;
(三)易被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管道沿线地段;
(四)管道穿(跨)越河流的地段;
(五)管道穿越大型水利工程、重要供水管道的地段;
(六)管道穿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地段;
(七)管道经过的路口、村庄;
(八)其他需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地区。
第三章保护
第十九条管道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协调解决有关管道保护以及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事项。
管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支持管道企业的事故抢修和群众护线等工作。
第二十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管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管道安全保护制度,完善维修保养措施,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检验。
检测检验单位应当对检测检验结论负责;管道企业应当将检测检验报告报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专职护线队伍,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专职护线人员发现有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或者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管道企业进行日常巡查、维修保养和事故抢修。
第二十三条鼓励管道企业开展群众护线工作。管道企业可以与管道所在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协议,将管道委托其负责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管道企业开展群众护线工作给予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管道发生泄漏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管道泄漏和排放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由管道企业负责回收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
(二)移动、拆除管道以及为保护管道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三)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以及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在管道站场外或者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埋地管道的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架空管道上行走;
(六)危害管道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管道中心线两侧50米以外50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的,应当向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协调,经管道企业同意后,双方签订安全协议。
爆破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开工10日前书面通知管道企业,由管道企业指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在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施工,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事先报告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由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管道企业:
(一)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
(二)架空、埋设电力线路或者埋设地下电(光)缆;
(三)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四)进行河道、沟渠清淤、疏浚或者整治。
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立国家明令取缔的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土炼油场(点)、小化工厂以及原油收购站(点)。
第二十九条管道企业进行事故抢修,可以优先使用相邻土地或者设施进行作业,但应当及时告知该土地或者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事故抢修完成后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因管道日常巡查、维护保养或者事故抢修作业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经管道企业同意,当地农民可以在管道企业已征收或者已征用的土地范围内种植浅根农作物;但管道企业在日常巡查、维修保养或者事故抢修过程中造成农作物的损失,不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及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管道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管道的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管道保护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管道保护和安全运行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违法运输的石油、天然气和成品油有权查封、扣押。
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管道沿线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环境监测,及时处理涉及管道企业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防洪、泄洪方案应当兼顾管道的安全保护;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的,应当在泄洪方案确定后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管道企业和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管道沿线居民进行重特大事故应急措施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居民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㈣ 地埋电缆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楼主题目不准确,难于得到答案!

  1. ‘地埋电缆’没指明什么电缆,电力电缆、电话电缆、控制电缆、音像传输电缆、...?

  2. 若问电力电缆,没指明什么电压等级,不同等级要求不同;

  3. 36KV、10KV、0.4KV的电力电缆,都是要进入建筑物的哦,36KV、10KV的要进入变配电房,0.4KV的要进入所有楼房,不可能都架空、城市里都应埋地,必须进入建筑物共人们使用,怎么要 与建筑物有距离呢?

㈤ 懂行的朋友说说高压电缆埋地与给水安全距离是多少要求

1、水平排列距离0.5m,而且不能上下敷设,不然下面的坏了,不好修。
2、交叉垂直排列距离,直埋0.5m,电缆有有保护管可以0.25米。
更详细的可以去看GB50289-2016.

㈥ 地下埋没的110KV高压输电线路安全保护距离是多少

地下电缆线路的安全距离如下:
1.直埋电缆的要在冻土层以下,中原地区规定在地面下0.7米;
2.穿保护管敷设的满足机械强度要求就可以(如在路面下穿过的保护钢管);
3.有电缆沟的不受限制,按电缆沟内敷设技术要求;
4.与其它管网交叉、并行的要满足相关的间距要求(如距离水管0.5米以上)。

㈦ 埋地管线与电器防雷接地线的安全距离

安全距离应在20米左右。
防雷接地,是为防止雷击伤害人或设备采取的一种向大地引导雷击电流的接地保护措施;
工作接地又叫工作接零,它是为了设备工作电流保持正常工作回路而采取的零线接地方式;
静电接地,是为了让设备工作外部电场产生的静电干扰而采取向大地引导静电电流的一中接地保护方式;
保护接地(安全接地),就是为防止设备内部某处破损向机壳放电伤人而采取的接地保护措施;
电气接地与设备接地可以共用,但接地体要与防雷接地体有15米以上的距离。

㈧ 急!!地上住宅建筑距离地下输油管道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摘要 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安全问题尤为重要。根据办法规定,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地面敷设或者排挤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㈨ 10千伏高压线埋地下,和民房的安全距离是多少米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7-01

㈩ 大管道开挖直埋与建筑物应保持安全距离是多少

不同的构建物有不同的级别 随着管线的压力 管径不同也不同
(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
(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
(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热点内容
马路上汽车的噪音在多少分贝 发布:2023-08-31 22:08:23 浏览:1873
应孕棒多少钱一盒 发布:2023-08-31 22:08:21 浏览:1344
标准养老金一年能领多少钱 发布:2023-08-31 22:05:05 浏览:1629
湖北通城接网线多少钱一个月 发布:2023-08-31 21:59:51 浏览:1710
开随车吊车多少钱一个月 发布:2023-08-31 21:55:06 浏览:1476
京东付尾款怎么知道前多少名 发布:2023-08-31 21:52:58 浏览:1793
在学校租铺面一个月要多少钱 发布:2023-08-31 21:52:09 浏览:1930
2寸有多少厘米 发布:2023-08-31 21:50:34 浏览:1576
知道电压如何算一小时多少电 发布:2023-08-31 21:46:20 浏览:1553
金手镯54号圈周长是多少厘米 发布:2023-08-31 21:44:28 浏览:1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