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投标定额降多少合适
㈠ 工程造价中该如何调价才是合理的
工程造价中该如何调价才是合理的:
清单报价,在进行组价完成后,对工程量、取费等参照招标文件、清单进行校队后进行调价。首先进行复制新的备用。预算人员及公司造价管理商务老总,分析工程量、施工的成本、利润点、其他费用后,考虑投标报价的底线及上限。
对管理费、利润、人工、材料(注意甲供材)、定额子目的工程量进行综合考虑,规费规定不得调整。在计价界面的上部有造价的调整(调价或项目中),按照调整思路进行调价。
㈡ 国家对工程招投标中下浮率是怎么规定的
建筑工程的下浮率:国家规定建筑工程造价按地区的定额和市场信息价计算且不得下浮,但实际工程发包过程中甲方会要求承包单位让利下浮,下浮幅度一般为工程总造价(按国家规定的算法)的3%至18%,这个下浮幅度的具体百分率就叫下浮率。
下浮率的确定(工程总造价的确定):甲乙双方先确定工程造价计算所依据的具体定额和材料价格的确定方式,然后约定具体的下浮率。
一般情况下:小别墅和多层住宅的下浮率低,厂房、商场、高层住宅的下浮率高;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成后付款及时、付款比例高的工程下浮高,反之则低;工程造价计算所依据的具体定额和材料价格确定的方式对承包方相对有利的下浮率高,反之则低。
一般资金流向:
1、投标时——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付投标保证金,数量几万至几十万,待合同签订后归还。
2、订合同时——承包单位要向发包单位付履约保证金,数量几十万至几千万,待工程主体结构完成后归还;
3、工程款的支付:工程的基础结构完成时——甲方开始向承包方付款,数量为已完成基础结构造价的50% 至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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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基本程序
1、首先,由招标单位发出招标信息(可以是公告),说明拟交易的建设项目及交易条件,邀请承包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
2、投标人首先取得招标文件,认真分析研究后(在现场实地考察),编制投标书。
投标书实质上是一项有效期至规定开标日期为止的发盘或初步施组编写,内容必须十分明确,中标后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所要包含的重要内容应全部列入,并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标书、变更标书报价或对标书内容作实质性修改。
3、然后,招标人依据法定程序选择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制定统一的评标规则,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报价和方案进行分析和比较,选择其中最有利条件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与之签订合同,在履约中使建设项目付诸实施。
㈢ 建筑工程预算甲供材怎么处理
建筑工程预算甲供材处理方法如下;
1、甲供材料与施工单位购买的材料一样,都必须列入直接费并参与计取各种费用和税金;施工单位应在含税造价中将已扣除采保运杂费的甲供材料总值退还给建设单位,即应退款为:甲供材料总值*(1-采保运杂费率)。
2、甲供材料应该是计价的,即在计价程序中,甲供材料应在基价的直接费中列为未计价材料。并计取各种间接费用后形成工程造价。在结算时,以含税工程造价减去[甲供材料总值*(1-保管费率)]。在实际工程中大多建设单位为了逃避税金而不让将甲供材料计入工程造价
3、甲供材料按相应预算价格计入直接费,计取各种费用后,在税后退还甲方。其单价按市场价或甲乙双方协商价计补差价。工程竣工结算时,数量按实际提供量退。
“甲供料”,它是指在建筑施工中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材料供应和管理核算的一种方法。它的实际操作流程是:由总承包商与各分包商签订一份材料供应及价款结算合同,合同中规定分包单位在分包项目中所使用的主要材料由总承包商统一购入,材料价款的结算按照合同中规定的价格结算,数量按照总承包商调拨给分包商数量结算。
㈣ 甲供材结算时怎么扣减
法律分析: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结算的时候按原价扣除,其他费用不扣除。扣除的原则:应该以计入预算造价时的材料预算价格作为扣除甲供材料的价格标准。国家标准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明确规定:甲供材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㈤ 工程预算定额后招投标依照国家规政策规定怎样降点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0-28
㈥ 在工程造价中,降造率的定义是什么
降造率:降低造价的费率。也就是降低造价的费率进行招投标,“不可竞争费”费率除外。
降造方法是定额直接费计取管理费、利润后合计数减去定额中甲供材料价做为降造基数。降本=(直接费+管理费+利润-甲供材)×5%,计取材调、规费、税金后扣减甲供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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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造措施
一、严格实施成本控制
1、加强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提高节约投资的意识。实行项目目标责任成本管理,将目标责任成本分解到具体项目,达到降低工程造价,节约投资的目的。
2、在项目开工前,按施工图和现场实际情况认真编制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责任成本,以此作为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进行成本控制和内部考核的主要依据。
3、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并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检查责任成本执行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
4、在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后,认真对各项费用进行汇总和清算,并逐项与施工责任成本对比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积累资料,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成本控制能力。
5、实行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包干,并落实到架子队、班组和个人,节约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的支出。
6、建立运输车辆“派车卡”制度,分车种按定额确定单位里程的行车费用(包括燃油费、修理费等),费用一次包干,超支自负。
二、加强物资管理
1、严把材料的申请订货和供货关,杜绝积压,降低成本。认真审图,强化核算,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严格实行定额发料、限额领料制度,把材料的节余、损耗与施工人员的经济效益挂钩。
2、加强施工现场的材料管理,建立现场材料库,按照定额和施工进度适时采购,在保证施工进度的前提下压缩库存,降低保管和仓储费用。
3、自行采购的材料,货比三家,选购质优价廉的材料,大宗材料严格执行材料采购招标制度,降低材料成本,杜绝物资采购中“吃回扣”现象,一经发现,严惩不贷。
4、加强对周转性材料的管理工作,对于一次性投入较大、回收期较长的材料,采用租赁和购买相结合,降低工程造价。
㈦ 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料部分怎么扣除
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结算的时候按原价扣除,其他费用不扣除。土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工程管理和工程造价;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和物业管理9个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对应《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土木类、建筑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部分)和工商管理类(部分)11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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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结算原则
1、甲供材料按图纸计算加上现行定额规定损耗率的数量施工单位包干使用,因设计变更增加部分,由甲方依据施工单位提交的计划按实补足,
2、在保证施工工程质量前提下,甲供材在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范围的节约量按照甲乙双方5:5分成,节约量=按图预算量-实际供货量,最大限度鼓励节约,工程结算时按照甲方采购价结算给施工单位,甲供材料超供部分,依据施工单位签收的材料数量,甲供材料款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时扣除。
3、每月有业主造价部与供货商核对供货数量,并将核对后的供货数量与现场签收的进场验收单数量核对,审核单上必须有本月供应数及累计供应数汇总,并有供货商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认可。
㈧ 投标清单综合单价调整
如果可以随意调整综合单价,就相当于按实结算了,投标综合单价还有意义吗?由于投标人自己失误,造成某个综合单价偏低,与招标人何干?
而且,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是正常计价的,不是和投标人一样偏低,投标人即使某清单综合单价报低了,相应清单子目合价也减少了,但是其差额部分已经摊到其他综合单价中了,怎么能调整呢?
国家推出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目的,就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形成综合单价,再根据实际工程量办理结算的。
关于清单投标综合单价在哪种情况下可调整及不可调整,最有效的文件就是合同文件,如果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条款,就是合同签订时相关人员失职了。
作为清单招标,综合单价一般不做调整,这个是起码的基本常识,如果非要政策依据,参考2008清单规范:
4.7 工程价款调整
4.7.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
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4.7.6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签订合同时经办人乱弹琴,不懂装懂,该约定时不约定,发生争议时找不到合同依据条款,到处找政策文件,这不是折腾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