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长春
1. 标准及供暖结束时间 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国家对供暖标准、供暖起始时间和标准温度没有相关政策,都是以各省市的地方性政策为主。
以黑龙江为例: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做雀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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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省市供暖政策:
1、青岛市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2、哈尔滨
根据《哈则仿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孙胡纤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长春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六日二十四时。
鼓励供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延期停热。
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供热经营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2. 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18℃±2℃。根据《新乡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户室内采暖温度为18℃±2℃,不低于 16℃。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二十四条: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完善供热抢修制度和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将规范服务的标准、内容、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用户监督。设置报修、投诉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服务质量和供热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因经营企业责任停止向用户供热,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和当年标准,向用户退还或减收相应的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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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供暖温度标准为18℃±2℃的原因:
室内温度过高时,会影响人的体温调节功能,由于散热不良而引起体温升高、血管舒张、脉搏加快、心率加速。由于室内外温差悬殊,人体难以适应,就容易患伤风感冒。
研究证明,冬季室内适宜温度为17℃至22℃。如果室内温度经常在22℃以上,人就会神疲力乏、头昏脑胀。
“暖气病”主要是指冬季供暖,因环境和人体干燥缺水而引起的免疫功能和抵抗力的下降,导致人们出现不同程度的内热外寒症状,并能进一步导致感冒发生。供暖期常出现的口干、头晕、嗓子疼、咳嗽、烦躁、皮肤发紧等都属于“暖气病”,希望广大用户能对其重视起来。
3. 长春市供热温度达标谁规定的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长春市供热温度达标按照《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8℃,若低于18℃,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的热费。
4. 北方冬季供暖室内温度的标准是多少
集中供热的标准室内温度为18℃±2℃。
根据国家标准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设计集中采暖时,对民用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宜采用16℃—24℃之间,具有一定的波动量。
冬季集中供暖最适宜的温度是18℃~25℃,相对湿度在40%~70%,这时人体感觉最舒适,如果过高则要调低。如不能分户调整温度的居室,建议开窗散热,同时注意室内保湿,增加室内绿植和加湿器是比较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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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不要在暖气片上或周围堆杂物
房间内靠近暖气片的地方尽量保持一定的散热空间。不要在暖气片上或暖气片周围堆放杂物,否则会影响暖气片的散热效果。
2、不要私放使用暖气水
为了除掉矿物质,防止凝结水垢,暖气水中会加入包括阻垢剂等在内的化学物质,根本不能用来洗衣服等,被孩子误饮还会造成健康威胁。此外,私自放水会破坏供热系统稳定,给维修带来麻烦。
3、不要将湿衣服直接摊在暖气片上
很多人会将湿衣服放于暖气片上烘干,这样做会为霉菌孢子的生长创造环境,如烟曲菌,会引起曲霉致敏相关的疾病。
4、不要用暖气加热食物
牛奶、豆浆不能长时间放在暖气片上加热,时间长了容易变质、营养流失。冷冻肉放在暖气上烤,会使肉品内冷外热,易滋生细菌,影响食用安全。
5. 吉林省供热最新规定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供暖的各省市都有相对应的地方性供暖条例中有规定。
以长春市为例: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槐悉五条 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的热费。
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应当按日退还热费。
前两款属于热源生产企业责任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先行将热费退还给热用户,再向热源生产企业追偿。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用热双方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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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省市供暖温度规定:
1、吉林省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2、沈阳市
根据《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供暖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洁净燃料,按照规定实行低温连续供暖,确保室内温度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供暖企业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缩短供暖期限的,已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用户有权按照供暖合同追究供暖企业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用户擅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供暖设施或损毁供暖设施造成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外。
3、青岛市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培岁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铅中乎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6. 长春供暖时间2021-2022
长春市2021年-2022年供热时间,2021年10月15日到2021年4月6日,供暖时间一共174天。
供暖温度的标准为,室温,集中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合范围为16至20℃,分散式采暖居室中央1.5米处气温的适合范围为13至17℃,任何地区的冬季室内温度均不得低于13℃。各个地区的供暖温度标准都不一致,具体要参照当地的供暖规定。
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18℃,在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1到2处距地面1.4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同时,按照相关“民生服务”要求,长春市供热也正从“达标的18℃”向“舒适型的21℃”迈进。
城镇供热服务主要起草单位是,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城镇供热协会、北京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阳热力有限公司、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唐山市热力总公司、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北京特泽热力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热力设计有限公司、大连博控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路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商和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硕人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沧州昊天节能热力有限公司、唐山兴邦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沈阳佳德联益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第五条 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且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时,供热经营企业应确保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内的供热温度不低于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