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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排气温度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22-05-12 14:45:56

⑴ 北方冬季供暖室内温度的标准是多少

集中供热的标准室内温度为18℃±2℃。

根据国家标准GB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设计集中采暖时,对民用建筑主要房间的室内计算温度宜采用16℃—24℃之间,具有一定的波动量。

冬季集中供暖最适宜的温度是18℃~25℃,相对湿度在40%~70%,这时人体感觉最舒适,如果过高则要调低。如不能分户调整温度的居室,建议开窗散热,同时注意室内保湿,增加室内绿植和加湿器是比较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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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不要在暖气片上或周围堆杂物

房间内靠近暖气片的地方尽量保持一定的散热空间。不要在暖气片上或暖气片周围堆放杂物,否则会影响暖气片的散热效果。

2、不要私放使用暖气水

为了除掉矿物质,防止凝结水垢,暖气水中会加入包括阻垢剂等在内的化学物质,根本不能用来洗衣服等,被孩子误饮还会造成健康威胁。此外,私自放水会破坏供热系统稳定,给维修带来麻烦。

3、不要将湿衣服直接摊在暖气片上

很多人会将湿衣服放于暖气片上烘干,这样做会为霉菌孢子的生长创造环境,如烟曲菌,会引起曲霉致敏相关的疾病。

4、不要用暖气加热食物

牛奶、豆浆不能长时间放在暖气片上加热,时间长了容易变质、营养流失。冷冻肉放在暖气上烤,会使肉品内冷外热,易滋生细菌,影响食用安全。

⑵ 国家规定冬季供暖室内温度标准是多少度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供暖的各省市都有相对应的地方性供暖条例中有规定。

以长春市为例: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的热费。

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应当按日退还热费。

前两款属于热源生产企业责任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先行将热费退还给热用户,再向热源生产企业追偿。

非居民热用户供热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供用热双方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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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省市供暖温度规定:

1、吉林省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2、沈阳市

根据《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供暖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洁净燃料,按照规定实行低温连续供暖,确保室内温度达到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八条 供暖企业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缩短供暖期限的,已按规定交纳采暖费的用户有权按照供暖合同追究供暖企业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用户擅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供暖设施或损毁供暖设施造成供暖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外。

3、青岛市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⑶ 冬季供暖室内温度国家规定是多少

冬季供暖室内温度国家没有响应的法律条例出台,都是以有供暖省市的地方性政策为主,以长春市为例: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六日二十四时。

鼓励供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延期停热。

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供热经营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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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分省市供热规定:

1、青岛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2、吉林

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十五条 供热期内,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退费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第十六条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积极进行抢修,及时通知用户,并依据供用热合同对热经营企业或者用户予以赔偿。

⑷ 自采暖,壁挂炉,设定出水温度为多少合适

1、如果是地暖采暖出水温度应不超出60度,暖气片采暖出水温度则应不超过70度。

2、装有壁挂炉温控器的用户设置温度相当的便捷,需要多少度的室温可以直接通过温控器精准设定;

3、没装温控器的用户则需要根据房间的实际情况调节壁挂炉,控制地暖或暖气片等散热终端的出水温度,通常情况下地暖的出水温度应设成为40℃~50℃,而暖气片出水温度则设置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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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项

1、必须要保证锅炉烟管的吸、排气通畅。壁挂炉烟管的构造为双芯管,锅炉工作时由外管吸入新鲜空气,内管排出燃烧废气。锅炉燃烧时需要吸入的空气量大约为40㎡/h ,所以产生的废气量也较多。

因此业主在装修封闭阳台或移机时,必须将烟管的吸、排口伸出窗外,不得将其封在室内或是使用单芯管,否则锅炉在燃烧时容易将排出的废气吸回,造成燃烧时供氧不足,极易导致锅炉发生爆燃、点不着火、或频繁启动等现象,给生命财产安全留下隐患。

烟管的材质也很重要:一种是不锈钢,一种是铝。不锈钢因为据有更高的强度和稳定性,所以更具安全性。

2、壁挂炉在工作时,底部的暖气、热水出水管、烟管温度较高,严禁触摸,以免烫伤。

注意:烟管的拆装最好由专业人员操作,以避免烟管接口处密封不严,堵塞,引发事故。

⑸ 标准及供暖结束时间 供暖温度标准是多少

国家对供暖标准、供暖起始时间和标准温度没有相关政策,都是以各省市的地方性政策为主。

以黑龙江为例: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5)供热排气温度是多少扩展阅读:

其他各省市供暖政策:

1、青岛市

根据《青岛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2、哈尔滨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市规划区内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

县(市)供热起止时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

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其他部位室温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相关设计规范标准。

居民用户室温检测方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3、长春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十月二十日零时至次年四月六日二十四时。

鼓励供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延期停热。

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供热经营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供热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⑹ 凝汽器出口的排气温度大概为多少

和汽轮机设计的排气压力有关。凝汽器的设计压力(即真空)是根据排气压力要求而定的。一般发电专用的大机组(功率30MW,60MW)真空都是5-9KPa左右,一些小机组(抽汽供热机组,余热利用机组)则范围较广,一般在15-30KPa, 背压式的机组冷凝器设计压力甚至更高。
压力确定后,排气温度也就定下来了。因为根据水蒸汽的热力性质表,饱和蒸汽的压力和温度一一对应。
我计算算了一下 给你一个压力和温度对应的表
压力 温度
5-8KPa 32.88——43.76
15-30KPa 53.97——69.1

最高不超过120

⑺ 北方供热温度多少是标准

供热标准应以当地的供热条例为标准。

一、《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条: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供热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企业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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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

山东省供热条例经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4年3月28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规划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56条,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⑻ 市政供暖温度标准

市政供暖温度标准是18摄氏度。
根据相关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用热户室温低于标准温度2℃(含2℃)以内的,退还比例为10%;
低于标准温度2℃(不含2℃)-6℃(含6℃)之间的,退还比例为50%;
低于标准温度超过6℃的,退还比例为100%。
供热单位应退还用热户相应部位、相应天数、相应比例的采暖费。
按照相关规定,用热户有以下情况时,不予退还供热采暖费: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2、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3、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4、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另外,因以上原因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不达标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暂停供热期间,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新、老用热户需同时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建立健全供热运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二)供热前应当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四)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用户反映的问题。

⑼ 请问供暖的进水温度和回水温度国家标准分别是多少谢谢

没有明确标准。

由于国家对地方供暖没有严格的硬性规定,所以各省市的供热条例中未对进出水温度给予规定,只对其采暖温度进行严格规定。

以黑龙江省为例,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9)供热排气温度是多少扩展阅读:

其他省市供热规定:

1、青岛市

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城阳区、黄岛区及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适当调整采暖期)。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2、山东省

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向供热企业提出温度检测要求,供热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3、长春市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本市供热期限为十月二十五日至次年四月十日。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

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昼夜平均不得低于摄氏十八度。

第十六条 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检测点,定期测查室内温度。

⑽ 排气温度一般多少呢

一、汽车最后尾排气管的出口温度根据不同的车型,和排气管的长度以及消音器的数量不同都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家用小型轿车的尾气排气管在30-120度之间,有的改装车,尾排气管能喷火,其尾部出口气温能达到几网络。
二、另外长度越长的排气管其尾部出口温度越低,还有发动机转速越高,尾气温度也越高,车辆在怠速情况下出口温度只有30到50度上下。
三、发动机排除至排气歧管的温度是800~900度,经过前级三元催化器的温度是600~700度消声器中断的温度有所下降基本上在200~300度在尾段消声器的温度在150上下经过消声隔板冷却出来的废气略高于常温20~50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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