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温度达到多少度可以拒绝工作
⑴ 劳动法规定多少度可以不上班的
劳动法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但是现下已经有重庆、长沙、南京等城市气温达到40℃时不上班,39℃时上半天班。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⑵ 室内温度超过40℃还要工作符合劳动法吗
很多行业工作环境都超过40度的,但是都有降温设备或者设施,没有的话不符合规定。
⑶ 国家规定气温在多少度的时候,可以不用上班
没有放假规定。
我国惟一一部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障法律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1991年,国家对原来的高温补贴标准稍作了调整。
另外还有一部高温劳动保障文件。2007年,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以货币的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至于高温下能否放假、如何补助、应采取的措施,法律方面一直还是空白。
⑷ 天气高温达到多少度可以不上班
对于国家规定多少度放高温假,直至目前还无明确相关规定,因此也没有对“高温假”放假条件的统一说法,是否放“高温假”由各地方和单位视具体情况自定: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高温作业注意事项:
1、各员工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禁止疲劳作业,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中暑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办公室应配置仁丹、十滴水、藿香正气水、风油精等防暑降温药品。长时间外业工作时时办公室应安排厨房准备好凉茶。
2、对员工工进行防暑降温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员工知道中暑症状和紧急救助措施。
3、出外业严禁赤膊和穿拖鞋上岗,佩戴草帽等劳保护具,避免高温日照曝晒。为防止高处坠落,心情不好时,外脚手架、脚手板、安全网未同步跟上即安全条件不具备时,不准上高空作业。
4、遇高温、大雨、雷电和六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高处作业。
⑸ 温度达到多少度不用上班
法律分析: 没有放假规定。
我国惟一一部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障法律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1991年,国家对原来的高温补贴标准稍作了调整。
另外还有一部高温劳动保障文件。2007年,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但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以货币的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至于高温下能否放假、如何补助、应采取的措施,法律方面一直还是空白。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⑹ 劳动法有没有规定车间室内温度超过多少度就必须停工
劳动法没有这个规定,但对工作环境,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讲得比较模糊,如在<劳动法>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里讲到。
在2007年7月20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上海市总工会发出《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
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达35℃以上的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对今年在通知发出前已有的高温日,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各企业特别是从事高温作业和户外作业的行业,要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当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缩短工作时间。
当气温达到38℃及以上时,除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安全和人民基本生活等重要行业外,可视实际情况采取暂停工作和保证休息等措施。
《通知》还明确,企业在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不能影响高温岗位工作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的发放,并继续做好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综上所述,您车间温度达到36度,确实是很高温了,公司必须要发放高温津贴,这很明确的,并要求公司采取降温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如安装空调等。这公司必须要做到。否则叫公司主管亲自来车间工作,请他来试试看,他吃得消吗?
至于是否必须停工,规定上没有这么明确说。
此回答,不知您是否满意?
⑺ 室内温度40度以上停止作业吗
法律分析:应该享受高温补贴,,劳动法没有规定室内多少温度以上可以高温休假,只是规定了室外温度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法律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⑻ 工厂室内温度超过35度且不能提供降温措施,工人拒绝工作是否违法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你说工厂室内温度超过35度,且不能提供降温措施,工人拒绝工作是否违法?我认为如果是温度太高,它就不符合,员工的劳动保险保护法,工人是有权拒绝工作的。
⑼ 室内温度40度以上作业劳动法有什么规定吗
应该享受高温补贴,,劳动法没有规定室内多少温度以上可以高温休假,只是规定了室外温度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⑽ 劳动法中室内工作最低温度
劳动法没有规定室内多少温度以上可以高温休假,只是规定了室外温度达到40℃以上,
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八条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