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有多少项
㈠ 什么是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 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
《计量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具体考核程序是,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由建立该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
㈡ 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有哪些检定年限是多长时间
按87年计量法规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分三大类,一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二是部门、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三是用于贸易结算,医疗卫生,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并列入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三次公布详细目录,至今共60项117种。另外,各省都有计量条例,又加了一部分,如用于司法鉴定的,工程监理的,能源计量的,这个看各省具体情况。
关于检定年限,有一次性检定的,如体温计,只做首次检定,失准报废;有按照周期检定的,检定年限根据检定规程规定,半年到四五年不等,使用频繁的,经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缩短周期。
㈢ 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指哪些
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有: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根据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
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㈣ 什么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简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和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当因量值不一致而发生纠纷时,可以由它进行仲裁,其数据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㈤ 上海具有CMA计量认证证书的单位
总部地址:上海市张衡路1500号 邮政编码:201203 电话:021-38839800 传真:021-50798390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 概况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SIMT)是我国最早建立的计量检定专业机构之一,也是上海地区唯一由国家授权的公益性、综合性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迄今已走过了80多年的历程。
SIMT地处国内最重要的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的上海市,其发展始终伴随着上海市的工业化、科技进步以及城市综合能力水平提高的进程。自上个世纪六十年代起,随着上海工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对计量和检测技术提出许多课题和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SIMT的装备实力逐步增强,技术能力也不断得到提升,开展了大量技术规范的制修订,完成了大量科学研究课题,并参与了许多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每年量值传递(溯源)的计量器具达60余万台(件),在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作用。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正式颁布后,SIMT位于上海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的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基地建成并投入使用,在此后的二十多年里,SIMT的整体规模、实力和实验室管理水平都有了更加迅速的发展和进步。目前,SIMT已经建立了国家计量基准2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203项,通过国家授权检定的项目474项,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项目校准和检测项目717项。
2006年,SIMT位于上海浦东张江高新技术园区内的新基地正式建成并投入使用,形成了浦东和浦西两翼齐飞的格局。目前SIMT的实验室总面积达到40000m2,仪器设备总值已近4亿元,拥有众多代表国际计量检测先进科技成果的装备。 SIMT的综合技术能力和装备实力等都达到了国内一流计量检测机构的水平。
★ 机构设置
SIMT设有五个专业计量检测研究所以及三个专业计量检测中心。
专业计量检测研究所:
●电子与电气计量技术研究所
●热工与能源计量技术研究所
●机械与制造计量技术研究所
●化学与电离辐射计量技术研究所
●在线与通用计量技术研究所
专业计量检测中心:
●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中心
●材料科学与质量检测中心
●基础性能试验中心
★ 机构资质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正式颁布实施后,SIMT于当年通过国家组织的机构考核与评审,经批准成为首批由国家依法设置并获得认定的省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之一。
1984年,SIMT被国家科技部批准为国内首批国家级分析测试中心,并被正式命名为:中国上海测试中心。
1986年,SIMT被国家计量局(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并命名为:华东国家计量测试中心。
SIMT在计量、校准、检测和分析测试方面已经获得了国家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授权开展法制计量、量值传递(溯源)、质量监督检验等工作的资质。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医疗器械技术委员会血压计分技术委员会(TC18/SC1)秘书处设于SIMT;SIMT的电离辐射实验室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所属的二级标准实验室网(SSDLs Network)成员;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建立了国家认可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多个全国性学术团体以及计量、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常设在SIMT。
★ 人员
SIMT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592名。其中包括一批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学科带头人。SIMT专业和管理人员的结构比例如下:
●专业技术人员456名,其中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7名。
●管理人员59名。
●辅助人员77名。
数十年深厚积累的底蕴,正在不断造就SIMT的新一代专业人才。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在国内专业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达数百篇,并且不断涌现出新一代学科带头人,SIMT中参与国内各相关学术团体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专家有几十名。
★ 科学研究
SIMT长期致力于计量技术、检测技术、分析测试技术和方法、技术规范和方法以及应用技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平均每年承担并开展的科学研究课题约50项。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SIMT完成的科学研究成果达1000余项,其中,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3项,国家部委和上海市科技进步奖50余项,有许多研究成果填补了国内空白,达到国际同期先进水平。
SIMT始终坚持将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许多重要建设项目中的科技攻关。我国自主生产的第一块手表、大规模集成电路用硅材料的国产化攻关、大众桑塔纳轿车的国产化攻关等都有SIMT的参与。在南浦大桥、金茂大厦、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浦东国际机场等重大工程和现代化设施的建设中,SIMT都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为了提高我国的计量检定和检测技术水平,SIMT在计量基标准器的研制和建立中也不断取得成绩。研制并建立的部分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装置已经达到了国内或国际同类装置的先进水平。SIMT长期致力于标准物质的研究和开发,已经研制并经国家批准向社会发放的国家一级和二级标准物质达200余项。
★ 资源和装备
SIMT作为为政府行政管理提供技术保障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资源和装备门类齐全,部分实验室和大型精密仪器加入了上海研发公共平台平台,可向社会各界提供丰富的仪器资源与服务。
多年来,在国家和上海市政府的支持下,SIMT先后引进了大批具有国际同期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我国第一台电子显微镜和第一台质谱仪都是由SIMT率先引进的。目前,SIMT拥有各种类型先进的大中型理化分析仪器百余台(套);建有国际一流的声学计量实验室和配套仪器设备;建有先进的电磁兼容(EMC)实验室;建有国内唯一可供光学测量仪器检定的50米超长实验室;建有国际最先进的超大型无导轨坐标测量系统;建有国际先进的全自动精密齿轮测量设备等。
SIMT已经初步建成数字化实验室和信息化管理平台(LIMS),可以保证资源共享、高效管理以及数据的科学、公正和可靠。
★ 计量检测服务与咨询
SIMT作为国家依法设置的社会公益性计量检测机构,积极致力于提升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获得了国内外众多客户的信赖。目前,SIMT仅上海地区的客户已达到2万余家。为方便客户,在上海浦东和浦西等地分别设有客户服务中心和仪器检测受理中心,并在广东深圳、江苏昆山等地区设有服务网点,力求为顾客提供全方位、一门式的便捷服务,也可为客户提供在线检测校准、仪器维修等项服务。
㈥ 什么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建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各项计量标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与部门、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的区别在于,在处理计量纠纷时,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仲裁检定出具的数据具有法律效力。部门、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要想取得上述法律地位,必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专门授权。
㈦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鉴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第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本部门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第三章计量检定第十一条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第十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第四章计量器具的制造和修理第十四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在固定的场所从事经营,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人员等,并满足安全要求。第十五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第十六条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
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㈧ 如何建立计量标准,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建立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简称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在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计量标准。在处理计量纠纷时,只有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仲裁检定后的数据才能作为依据,并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要想取得上述法律地位,必须经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需要组织建立,在投入使用前要履行法定的考核程序。具体说,下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技术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属于哪一级政府的,就由哪一级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经考核合格符合要求并取得证书的,由建立该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使用。
2、部门计量标准的建立
按照计量法规定,省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建立计量标准,在本部门内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所谓“本部门特殊需要”是指由其专业特点所决定,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能覆盖或满足不了的那部分需要。这种根据特殊需要而建立的某些计量标准的规定,即是权利性规范,同时又是限制性规范,目的是国家要限制有些部门对各类计量专业都按部门、行业各自形成一套量值传递系统的作法。只要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能满足需要的,各部门就没有必要重复再建,使经济合理的原则真正得到贯彻执行。
省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计量标准,由本部门审查决定。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发给计量标准证书,才能开展非强制检定。这是部门建立计量标准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3、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的建立
按照计量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计量标准,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加强计量检测设施的建设,以适应现代化生产的要求,尽快改变企业、事业单位计量基础薄弱的状况。因此,只要企业、事业单位有实际需要,就可以自行决定建立与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标准。但为了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建立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经与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同级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发给计量标准证书,才能在本单位内开展非强制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