溴甲烷标准值是多少
A. 吃用水标准是怎样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生活饮用水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
一、常规指标
1、微生物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3] 判定能否饮用。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二、非常规指标
1、微生物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三、饮用指标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5
铁(mg/L) 0.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 300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B. 关于VOC挥发性有机物的国内外标准
VOC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
国外标准
美国环保局要求汽车制造厂所使用的材料必须申报,并必须经过环保部门审查以确保对环境和人体危害程度达到最低点后才能使用,另外,美国加州65提案中对VOC的限制为室内空气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0.5mg/m3。
中日韩的标准比较
当室内环境VOC达到一定浓度时,会引起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等症状,严重是甚至引发抽搐、昏迷、伤害肝脏、肾脏、大脑和神经系统、造成记忆力减退等严重后果
其中常见的VOC种类有:
苯(Benzene)
甲苯(Toluene)
二甲苯(Xylene)
对-二氯苯(para-dichlorobenzene)
乙苯(Ethylbenzene)
苯乙烯(Styrene)
甲醛(Formaldehyde)乙醛(Acetaldehyde)
正丁醇(n-Butanol)
苯乙酮(Acetophenone)
甲乙酮(methylethyl ketone)
甲醇(Methanol)
乙醇(Ethanol)
醋酸正丁酯(n-Butyl acetate)
硝基苯(Nitrobenzne)
三氯乙烯(Trichloroethylene)
二氯甲烷(Dichloromethane)等
苯、甲苯、卤代烯烃(三氯乙烯、二氯乙烯) 等已被怀疑或确定为致癌物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来源主要为化学品、化学溶剂、汽车尾气和燃烧废气。
C. 国家水质标准
Ⅰ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先进的水平水质标准
比较先进的水平有美国的饮水标准,欧共体的水质标准、日本的水质标准,还有根据世界平均水平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饮用水标准。相对而言,美国标准要求是最高的,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饮用水标准更具有代表性。
中国的标准制定,是借鉴了世界卫生组织、美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先进经验,并根据中国的实际来制定的。所以,106项标准里面,包含了感官性指标、毒理学指标、微生物学指标、消毒剂指标和放射性指标,指标数量和限值都跟国际先进水平相当。因此,总体上饮用水水质标准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国家水质标准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生活饮用水卫生新国标及饮水安全
D. 1克等于多少ppm 溴甲烷
这两个单位是不同的,克是质量单位,ppm实际是ppmv,是个比值,一般作为油(气)中的水分含量指标,1ppm=1uL/L,也就是百万分之一,相当于1mg/kg。所以,1克对应的水分ppm值是1000。
资料扩展:拿10000ppm举例子
10000ppm是非常可怕的致命剂量了,换算成等效浓度已经达到10%,溴甲烷在0-10度时的未压缩气体重量为2.17kg/m3,10%为0.217kg,即每立方新鲜空气中含有217克——这种环境下没有任何已知生物能够存活,猛毒!因为溴甲烷的特性是随着温度升高而减重的,不确定你要使用的环境温度具体是多少,仅仅用MSDS标准值按照日常室外的0.1Mpa换算了一下,不一定正确,请酌情参考。另外请勿接近此种超高浓度溴甲烷环境,极度危险!!!
E. 水质检测五项标准值在多少范围内
常规指标
微生物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放射性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3] 判定能否饮用。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非常规
编辑
指 标 限 值
微生物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F. 最新版本的饮用水,纯化水质量标准
最新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 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水质指标由GB 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
——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
—— 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 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
—— 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
—— 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
—— 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
—— 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 增加了附录A。
—— 增加了参考文献。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
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
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蔡诗文、林少彬、刘凡、姚孝元、陆坤明、陈国光、周怀东、李延平。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G. 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项目都哪八项
具体来讲,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和卫生要求必须满足三项基本要求:
1.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3.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是评价水质的重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为人民所乐于饮用。
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共35项。其中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15项,主要为了保证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毒理学指标15项、放射指标2项,是为了保证水质对人不产生毒性和潜在危害;细菌学指标3项是为了保证饮用水在流行病学上安全而制定的。
随着经济和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化学物质对水的污染越来越引起政府和广大居民的关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更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为了和国际先进标准接轨,卫生部于2001年6月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是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基础上修改而成,该规范共包括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水质指标共96项,常规检测项目3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62项,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相比,增加和修改了某些指标,加强了对有机污染的监测,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指标限值更加严格。基本上是一个既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通过卫生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宣传贯彻,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较好的落实。
今后广大人民群众可通过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饮用水水质公告,对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规范,随时了解饮用水水质状况,使饮用水卫生标准更贴近群众的生活,在保护人群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新标准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二是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是实现饮用水标准与国际接轨。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近年来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表1 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 0.05
铅(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 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 0.3
锰(mg/L) 0.1
铜(mg/L) 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
4、放射性指标②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 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 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表2 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
消毒剂名称 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 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 <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 0.7
铍(mg/L) 0.002
硼(mg/L) 0.5
钼(mg/L) 0.07
镍(mg/L) 0.02
银(mg/L) 0.05
铊(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计,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 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并(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 200
表4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1、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 20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 5
铁(mg/L) 0.5
锰(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 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肠球菌(CFU/100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 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 0.00005
二恶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 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双酚A(mg/L) 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 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铅(mg /L) 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异莰醇-2(mg /L) 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 0.3
石棉(>10m,万/L) 700
亚硝酸盐(mg/L) 1
多环芳烃(总量,mg /L) 0.002
多氯联苯(总量,mg /L) 0.0005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 0.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 0.003
环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 0.05
总有机碳(TOC,mg/L) 5
萘酚-(mg/L) 0.4
黄原酸丁酯(mg /L) 0.001
氯化乙基汞(mg /L) 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镭226和镭228(pCi/L) 5
氡(pCi/L) 300
H. 国内水质等级标准是怎样划分的
我国的水质分类为:I,II,III,IV,V和劣V,共五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目次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 4 标准值 5 水质评价 6 水质监测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 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 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 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和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 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1 范围 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能和分类标准 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到、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能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能的,执行最高功能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能与达功能类别标准为同一含义. 4标准值 4.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 4.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水质评价 5.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根据应实现的水域功能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补充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6水质监测 6.1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采集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规定方法进行分析. 6.2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6.3本标准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应优先选用表4-表6规定的方法,也可采用ISO方法体系等其他等效分析方法,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7.2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必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7.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序号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 H值(无量纲) 6 - 9 3 溶解氧 ≥ 饱和率90%(或7.5) 6 5 3 2 4 高锰酸盐指数 ≤ 2 4 6 10 15 5 化学需氧量(COD) ≤ 15 15 20 30 40 6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3 3 4 6 10 7 氨氮(NH3-N ) ≤ 0.015 0.5 1.0 1.5 2.0 8 总磷(以P计) ≤ 0.02(湖、库 0.01) 0.1(湖、库0.025) 0.2(湖、库0.05) 0.3(湖、库0.1) 0.4(湖、库 0.2) 9 总氮(湖、库,以N计) ≤ 0.2 0.5 1.0 1.5 2.0 10 铜 ≤ 0.01 1.0 1.0 1.0 1.0 11 锌 ≤ 0.05 1.0 1.0 2.0 2.0 12 氟化物(以F-计) ≤ 1.0 1.0 1.0 1.5 1.5 13 硒 ≤ 0.01 0.01 0.01 0.02 0.02 14 砷 ≤ 0.05 0.05 0.05 0.1 0.1 15 汞 ≤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16 镉 ≤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17 铬(六价) ≤ 0.01 0.05 0.05 0.05 0.1 18 铅 ≤ 0.01 0.01 0.05 0.05 0.1 19 氰化物 ≤ 0.005 0.05 0.2 0.2 0.2 20 挥发酚 ≤ 0.002 0.002 0.005 0.01 0.1 21 石油类 ≤ 0.05 0.05 0.05 0.5 1.0 2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0.2 0.2 0.2 0.3 0.3 23 硫化物 ≤ 0.05 0.1 0.2 0.5 1.0 24 粪大肠菌群(个/L) ≤ 200 2000 10000 20000 40000 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序 号 项 目 标 准 值 1 硫酸盐(以SO42-计) 250 2 氯化物(以Cl-计) 250 3 硝酸盐(以N计) 10 4 铁 0.3 5 锰 0.1 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 mg/L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序号 项目 标准值 1 三甲烷 0.06 21 乙苯 0.3 2 四氯化碳 0.002 22 二甲苯① 0.5 3 三溴甲烷 0.1 23 异丙苯 0.25 4 二氯甲烷 0.02 24 氯苯 0.3 5 1,2-二氯乙烷 0.03 25 1,2-二氯苯 1.0 6 环氧氯丙烷 0.02 26 1,4-二氯苯 0.3 7 氯乙烯 0.005 27 三氯苯② 0.02 8 1,1-二氯乙烯 0.03 28 四氯苯③ 0.02 9 1,2-二氯乙烯 0.05 29 六氯苯 0.05 10 三氯乙烯 0.07 30 硝基苯 0.017 11 四氯乙烯 0.04 31 二硝基苯④ 0.5 12 氯丁二烯 0.002 32 2,4-二硝基甲苯 0.0003 13 六氯丁二烯 0.0006 33 2,4,6-三硝基甲苯 0.5 14 苯乙烯 0.02 34 硝基氯苯⑤ 0.05 15 甲醛 0.9 35 2,4-二硝基氯苯 0.5 16 乙醛 0.05 36 2,4-二氯苯酚 0.093 17 丙烯醛 0.1 37 2,4,6-三氯苯酚 0.2 18 三氯乙醛 0.01 38 五氯酚 0.009 19 苯 0.01 39 苯胺 0.1 20 甲苯 0.7 40 联苯胺 0.0002I.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卫生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严重,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已不能满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需要。为此,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原有标准进行了修订,联合发布新的强制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下称“新标准”)。
2007年7月1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家21年来首次对1985年发布的《生活饮用水标准》进行修订。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调下,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卫生、供水、环保、水利、水资源等各方面专家共同参与完成了该项标准的修订工作。 对水质的要求
一是加强了对水质有机物、微生物和水质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
统一了城镇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
标准与国际接轨
新标准水质项目和指标值的选择,充分考虑了我国实际情况,并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水质准则》,参考了欧盟、美国、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饮用水标准。
1985年出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里,饮用水浑浊度的指标是“3-5”,新《标准》则将之提高到“1-3”,也就是说,抛开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标不说,最直观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将更为清亮。
事实上,浊度不仅是感官指标,低浊度能使细菌病毒裸露于水中,消毒剂才能有效杀灭,让饮水更健康是新《标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标准》只有35项检测项目,其中关于无机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居多,涉及的有机污染物、农药较少,而且其中根本没有检测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标,这与我国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机物大大增加的形势严重不适应。
在新《标准》增加的71项水质指标里,微生物学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对蓝氏贾第虫、隐孢子虫等易引起腹痛等肠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难全部杀死的微生物的检测。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2项,增加了对净化水质时产生二氯乙酸等卤代有机物质、存于水中藻类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检测。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加至21项。并且,还对原标准35项指标中的8项进行了修订。同时,鉴于加氯消毒方式对水质安全的负面影响,新《标准》还在水处理工艺上重新考虑安全加氯对供水安全的影响,增加了与此相关的检测项目。新《标准》适用于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T 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GB/T 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SL 308 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饮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3.2.3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规指标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
3.4 非常规指标 non-regular indices
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
4 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4.1.6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
4.1.7 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
4.1.8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
4.1.9 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
①
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检出
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
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
菌落总数(CFU/mL) 100
2、毒理指标
砷(mg/L)0.01
镉(mg/L) 0.005
铬(六价,mg/L)0.05
铅(mg/L) 0.01
汞(mg/L)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盐(以N计,mg/L)10
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0.002
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0.01
甲醛(使用臭氧时,mg/L) 0.9
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
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 0.7
3、性状和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15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 1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无异臭、异味
肉眼可见物 无
pH (pH单位)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
铝(mg/L) 0.2
铁(mg/L)0.3
锰(mg/L) 0.1
铜(mg/L)1.0
锌(mg/L) 1.0
氯化物(mg/L)250
硫酸盐(mg/L) 250
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
总硬度(以CaCO3计,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 0.00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
4、 指导值
总α放射性(Bq/L)0.5
总β放射性(Bq/L) 1
①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
②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 消毒剂名称与水接触时间 出厂水
中限值出厂水
中余量 管网末梢水中余量
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总氯,mg/L)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总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至少30min 0.8 ≥0.1 ≥0.02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附录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1、微生物指标
贾第鞭毛虫(个/10L) <1
隐孢子虫(个/10L)<1
2、毒理指标
锑(mg/L) 0.005
钡(mg/L)0.7
铍(mg/L) 0.002
硼(mg/L)0.5
钼(mg/L) 0.07
镍(mg/L)0.02
银(mg/L) 0.05
铊(mg/L)0.0001
氯化氰 (以CN-计,mg/L)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
1,1,1-三氯乙烷(mg/L)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0.1
七氯(mg/L) 0.0004
马拉硫磷(mg/L)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0.03
1,2-二氯乙烯(mg/L)0.05
1,2-二氯苯(mg/L)1
1,4-二氯苯(mg/L)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总量,mg/L)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酰胺(mg/L)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0.7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环氧氯丙烷(mg/L)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0.02
苯并(a)芘(mg/L)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氨氮(以N计,mg/L)0.5
硫化物(mg/L) 0.02
钠(mg/L)200 1、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CFU/mL) 500
2、毒理指标
砷(mg/L)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盐(以N计,mg/L)20
3、化学指标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20
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3
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
pH(pH单位) 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
溶解性总固体(mg/L)1500
总硬度 (以CaCO3计,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5
铁(mg/L) 0.5
锰(mg/L)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盐(mg/L)300
5 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
5.1 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 3838要求。
5.2 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
7 二次供水卫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 17051执行。
8 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
8.1 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质监测
9.1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
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9.1.2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 206执行。
9.1.3 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 308执行。
9.1.4 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
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9.2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
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9.2.2 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
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10 水质检验方法
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 5750执行。 (资料性附录)
表A.1 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
指标 限值
肠球菌(CFU/100mL) 0
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 0.4
二溴乙烯(mg /L)0.00005
二恶英(2,3,7,8-TCDD,mg/L) 0.00000003
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 /L)0.00001
五氯丙烷(mg/L) 0.03
双酚A(mg/L)0.01
丙烯腈(mg/L) 0.1
丙烯酸(mg/L)0.5
丙烯醛(mg/L) 0.1
四乙基铅(mg /L)0.0001
戊二醛(mg/L) 0.07
甲基异莰醇-2(mg /L)0.00001
石油类(总量,mg/L) 0.3
石棉(>10?m,万/L)700
亚硝酸盐(mg/L) 1
多环芳烃(总量,mg /L)0.002
多氯联苯(总量,mg /L)0.0005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0.3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0.003
环烷酸(mg/L) 1.0
苯甲醚(mg/L)0.05
总有机碳(TOC,mg/L) 5
萘酚-?(mg/L)0.4
黄原酸丁酯(mg /L)0.001
氯化乙基汞(mg /L)0.0001
硝基苯(mg/L) 0.017
镭226和镭228(pCi/L)5
氡(pCi/L) 300
J. 自家的井水月去疾控中心检测,需要达到哪些标准才能饮用也就是说,饮用水应符合哪些具体标准才算合格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4.1 地下水质量分类
依据我国地下水水质现状、人体健康基准值及地下水质量保护目标,并参照了生活饮用水、工业、农业用水水质最高要求,将地下水质量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低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Ⅱ类 主要反映地下水化学组分的天然背景含量。适用于各种用途。
Ⅲ类 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及工、农业用水。
Ⅳ类 以农业和工业用水要求为依据。除适用于农业和部分工业用水外,适当处理后可作生活饮用水。
Ⅴ类 不宜饮用,其他用水可根据使用目的选用。
(10)溴甲烷标准值是多少扩展阅读
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6.1地下水质量评价以地F水水质调查分析资料或水质监测资料为基础,可分为单项组分评价和综合
评价两种。
6.2地下水质量单项组分评价,按本标准所列分类指标,划分为五类,代号与类别代号相同,不同类别
标准值相同时,从优不从劣。
例:挥发性酚类I、1类标准值均为0.001mg/L,若水质分析结果为0.001mg/L时,应定为1类,不定为1类。
6.3地下水质量综合评价,采用加附注的评分法。具体要求与步骤如下:
6.3.1参加评分的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监测项目,但不包括细菌学指标。
6.3.2首先进行各单项组分评价,划分组分所属质量类别。
6.3.3对各类别按下列规定(表2)分别确定单项组分评价分值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