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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拆迁标准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23-05-28 06:44:24

A. 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多少

国家赔偿房屋拆迁的标准: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B. 一般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的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C. 吉林省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1、城镇及其郊区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九至十倍。2、水田、园地和本条第1、项规定以外菜田,为该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八至九倍。第二十六条 征用耕地以外其他有收益土地安置补助。
城镇居民在遇到土地征收时,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所征收的土地使用途径的不同,例如林地、水田和旱田等,对所有者进行补偿的标准也有所不同。那么吉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我就这个问题给大家进行详细解答。
吉林省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清知竖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猛扰(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2)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答大;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3)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35-65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0—30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50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63360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76670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50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43340元。
在以上吉林省征地补偿标准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地上物的补偿另有标准,如居民另建的沼气池、厕所、二层以上的砖瓦房及草房等。所征占林地的林木根据品种不同,也有具体的补偿标准。希望大家在面对拆迁补偿问题时,认真研究当地发布的征地补偿措施及补偿标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D. 朝阳区别墅拆迁赔偿面积怎么算赔偿金额是多少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朝阳区别墅拆迁赔偿面积怎么算,朝阳区别墅拆迁赔偿金额是多少?
朝阳区别墅拆迁赔偿面积怎么算
1、朝阳区别墅长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朝阳区别墅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朝阳区别墅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朝阳区别墅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高茄、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朝阳区别墅房屋天面上,属长久性建筑,高在2.20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朝阳区别墅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封闭阳台的认定以房屋竣工时的状态为准。
7、朝阳区别墅属长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朝阳区别墅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朝阳区别墅房屋间长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朝阳区别墅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的入口,高在2.20米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朝阳区别墅有柱或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朝阳区别墅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3、朝阳区别墅属长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朝阳区别墅拆迁赔偿金额是多少
1、别墅拆迁赔偿不外乎建筑成本高些。会多些这方面的补偿。其余都是谈出来和实地评估出来的。更多的是拆迁做缓证地方的预算。
2、朝阳区别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3、朝阳区别墅戚胡察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E. 朝阳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朝阳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



朝阳市政府令(第28号)


《朝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业经2013年8月26日朝阳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于言良
2013年8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本办法在朝阳市城市辖区内适用。
第四条市人答仔民政府负责城市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双塔区、龙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具体项目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产开发管理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城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任何组激空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七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清铅汪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制定市辖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提交市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市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房屋征收范围一经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在征收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军人复员和退伍、新报出生、婚姻迁入、学生毕业、工作调动、刑满释放回原籍的除外;
(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房屋装饰、装修;
(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四)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除外),抵押登记(解除抵押除外)和租赁登记等造成补偿费用不当增加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发布公告的同时,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公安、国土、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房产、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依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方法、签约期限。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两区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区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350户以上的,分别由市、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以选择货币补偿为主,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收有照住宅平房:被征收房屋原建筑面积上浮10%,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有照住宅平房建筑面积×(1+10%)×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
(二)征收有照住宅楼房: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有照住宅楼房建筑面积×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
(三)征收有照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有照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
(四)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1、有照住宅房屋给予2000元/户的奖励;
2、有照非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10%×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奖励。
(五)被征收人选择在被征收地块回购房屋,给予下列优惠政策:
1、征收有照住宅平房和多层住宅楼房
回购房屋为多层楼房(6层以下,含6层,下同)的,给予20平方米增加面积,实行优惠价,优惠价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50%计算;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回购房屋为高层楼房的(6层以上,不含6层,下同),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一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12%;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两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17%;给予20平方米增加面积,实行优惠价,优惠价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50%计算;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2、征收有照高层住宅楼房
给予20平方米增加面积,实行优惠价,优惠价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50%计算;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为一部电梯,回购房屋为两部电梯的高层楼房,原面积上浮5%。
3、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回购协议并搬迁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50%×20平方米的奖励。
4、被征收人不享受上浮政策和优惠价,或者享受上浮政策和优惠价比照所选回购房屋套型面积有剩余的,视为自行放弃上浮政策和优惠价,不予折算成货币补偿。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征收有照住宅平房
1、安置房屋为多层楼房的,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并上浮10%,不找差价;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2、安置房屋为高层楼房的,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一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22%;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两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27%,不找差价;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二)征收有照多层住宅楼房
1、安置房屋为多层楼房的,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不找差价;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2、安置房屋为高层楼房的,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一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12%;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两部电梯的,原面积上浮17%,不找差价;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三)征收有照高层住宅楼房,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不找差价,但其中原被征收房屋为步行楼梯和一部电梯,安置房为步行楼梯和两部电梯高层楼房的,原面积上浮5%;再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四)征收有照住宅房屋,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2000元/户的奖励。
(五)征收有照非住宅房屋,安置相同规划用途的房屋,原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不找差价;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征收有照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10%×有照建筑面积的奖励。
(六)被征收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在本市范围内有照房屋建筑面积享受上浮政策后面积仍不足45平方米的,可以选择按照多层楼房45平方米或者高层楼房65平方米给予安置,不找差价,但不再享受上浮政策。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利用有照住宅房屋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证明的,按征收有照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临城市规划道路一层有照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证明,被征收人要求按征收有照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政策安置的,应当补齐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与征收地块有照非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差价。征收地块有照非住宅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用于回购和产权调换的新建住宅房屋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各类基本套型建筑面积为:45平方米、65平方米、85平方米、105平方米、125平方米。回购和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楼房的,最低套型不得低于65平方米。征收人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在基本套型内选定部分套型作为回购和安置套型。
被征收人享受上浮政策和优惠政策后,被征收住宅楼房累计建筑面积超过该建设项目最大基本套型的,可以选择分户;被征收住宅平房回购或产权调换后,剩余面积超过22.5平方米的,可以再选择一套回购或安置房屋。
被征收人只能享受一次上浮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因不能在征收区域内进行房屋回购和产权调换,征收人安排在异地回购和安置,回购和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低于征收地块安置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被征收房屋原面积部分应当结算差价。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取与安置房屋类似房地产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五条征收有照公有住宅房屋,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权利,且本人愿意参加房改的,履行房改手续,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新建回购和安置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所选基本套型面积允许相差3平方米(含3平方米)。回迁安置时,回购和安置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所选基本套型面积不一致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按下列标准结算房价款:
(一)除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另有约定外,回购或安置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人所选基本套型面积误差在允许面积误差之内的,被征收人按本人最后一档增加面积投资价格结算房价款。
(二)回购和安置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多于被征收人所选基本套型面积加3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50%结算房价款;
(三)回购和安置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被征收人所选基本套型面积减3平方米的部分,征收人按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平方米标准补偿被征收人。
第二十七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征收有照住宅房屋,60平方米以下房屋,搬迁费800元/户;超出6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5元/平方米标准增加搬迁费。
(二)征收有照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据实评估给付。
第二十八条实行房屋回购或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迁出之日起,回购或安置多层楼房的不超过30个月,回购或安置高层楼房的不超过36个月。
第二十九条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征收有照住宅房屋实行回购和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征收人按照每户三人以下(含三人)600元/月,每增加一人每月增加5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出80平方米(不含8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每月5元/平方米标准增加临时安置费。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增加临时安置费,自超期之月起每月加发50%的临时安置费。
(二)征收有照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且不回购房屋的,征收人根据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三)过渡期少于规定期限的,按实际过渡期支付临时安置费。
(四)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条因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合法经营活动造成直接经营损失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因征收有照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被征收房屋用于自营,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所得税缴纳凭证的,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含未达到纳税起征点的)或者房屋用于出租的,按照房屋出租评估价格/月×停产停业期限(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出租评估价格/月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利用有照住宅房屋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证明的,比照非住宅房屋标准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补偿。
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回购和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按征收补偿协议结算差价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收取费用。回购和安置房屋要达到门窗齐全,墙壁粉刷,水电畅通,卫生洁具、灯具齐全,地面平整,具备基本居住使用条件。
第三十三条回购和安置住宅房屋,原则上应整栋楼预留,不能整栋楼预留的,应采取立体砍块的方式预留。
回迁安置非住宅房屋,应依据规划安置在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类似位置。
第三十四条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可以在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对征收期限内签约率达不到85%以上的项目,征收人可以调整规划或停止项目实施,同时约定搬迁时间由征收人统一规定。
第三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七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估价
第三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四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的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评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四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向申请人出具复估报告或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复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五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六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朝阳市城市辖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朝阳市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第四十八条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室内装饰装修、房屋附属物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用标准由房产、物价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朝阳市城市辖区的,可参照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第五十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朝阳市城市辖区以外双塔区、龙城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朝阳市房产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朝政发[2003]6号文件发布)同时废止。

F. 长春市房屋拆迁补偿

1、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2、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搬迁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长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征收住宅房屋,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二)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搬迁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被征收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发放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过渡期限在18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0元;过渡期限在19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的,每月每平方米11元;过渡期限在25个月以上的,每月每平方米12元;
(三)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二、长春房屋征收补条例
长春房屋征收补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榆树市、农安县、德毕举慧惠市、九台市、双阳区的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二)市国土部门可以委托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市、区(开发区)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工作。
(四)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五)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报答皮批、征地补偿、地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经费的拨付和管理。
(六)市、区(开发区)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的手答监督。
(七)市、区(开发区)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实施工作,并负责做好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发放。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依法报批前,市政府向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内容包括征收土地位置、范围、面积等。没有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实施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用地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第六条
《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对拟征收范围勘测定界和土地权属、地类、房屋等附着物进行调查和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所有权人确认,并在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村、组公布。
第七条
在调查和登记同时,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人社部门,做好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养老保险调查、登记和报批工作,国土、财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征地报批前,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征地报批相关税费以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指定的财政账户。
第九条 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拟定集体土地征收方案,市国土部门负责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后,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同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内公告,公告应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显着位置张贴,同时在市国土部门网站上予以发布,接受监督。
(一)征地方案公告内容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
1.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并且超过总人数一半以上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驻城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地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对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或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十四条
达成征收土地协议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后,被征收人应按时交出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达成房屋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出被征收的房屋等附着物。
第三章 房屋等附着物评估
第十五条
房屋等附着物在补偿中需要评估的,评估机构由被征地范围内的房屋等附着物所有权人在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受委托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所有权人共同决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驻城区、开发区国土部门按照确定结果委托评估机构。
第十六条 房屋等附着物补偿价格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评估报告。在房屋等附着物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应在被征收房屋等附着物所在村显着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间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驻城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应当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第四章 补偿安置范围、标准和途径
第二十条
补偿安置的地上房屋应具有合法审批手续、证明材料或符合相关规定。对拟征地通知书发布以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或对房屋及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征收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和迁建安置。
(一)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采取货币安置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统一建造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住宅,其住宅用地应征为国有并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外,有集中建设安置住房条件的,应由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建造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住宅。不能安排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住宅的,可以选择迁建安置,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
(三)在征收范围内,已经享受货币安置或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四)房屋产权为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以外的,只给予地上房屋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被征收的房屋补偿标准,应与同一区域或同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同。
第二十三条
对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还应对产权人补偿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安装费、停产或停业损失补偿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重置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以及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由市国土部门书面责令所有权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在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和省对集体土地及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拆迁与补偿是一个整体,顺利拆迁意味着得到合理的补偿,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也意味着同意拆迁。但如果补偿不到位,老百姓是拒绝拆迁的,因此,拆迁能否顺利进行,补偿标准是十分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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