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兵的人有多少钱一年
A. 新兵一个月多少工资
当前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第一年每月津贴70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820元;若两年后晋升士官,领取工资,下士约4500元左右,中士约5400元左右,上士约6400元左右,四级军士长约7400元左右。各地区因为艰苦环境不一样,略有不同。
二、新兵三个月津贴怎么发?
义务兵津贴发放方法是直接给现金或打卡,一般新兵前三个月津贴是给现金。当下连队的时候,可以用士兵证办卡,就可以直接打卡里。不同的地点可能或有所差别。下面有关新兵津贴问题为大家汇总回答如下:
1.新兵津贴多久发一次?
当兵期间的津贴是每月发放一次。因为义务兵是没有工资的,每个月发放的钱属于生活补贴,就是为了让个人可以买一些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等。而现在实行的是两年义务兵制,满两年以后就会签上一级士官,就开始每月正式拿工资。
2.新兵津贴是发银行卡吗?
有的边远地区会直接发现金,不过有的部队是给新兵们统一办一张卡,每月的津贴发完现金后,都会帮新兵存到卡上。
3.新兵津贴从什么时候算?
义务兵的津贴按服现役年限执行相应的年度津贴标准,服役每满1周年时,执行下一年度津贴标准。即服现役不满1周年的,按第一年的标准执行。若服役满1年不满2年的,按第二年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B. 当兵一年给多少钱
当兵第一年义务兵津贴,列兵每月的津贴大约在1100元左右,第二年上等兵津贴大约在1120元左右,那么这样算下来,两年一共可以拿到义务兵津贴是 31200元,其中不包括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补贴,还有唯态平时的补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是指入伍之日起开始算起,通常是父母或者指定亲人领取,现在统一发放时间是每年6月1日,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只能享受两年,如果你在部队转士官或者考取军校优待金会随即取消。
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多少也是不一样的,比如:上海市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9.6万元,所以其它地区一般大册缓约会在1万至9万之间。第三个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
为了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各个地方都会给予大学生士兵一次性奖励,但是奖励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有的地方奖励会多点,而有的地方会少一点,例如,上海市义务兵一次性奖励五万州山模元,综合平均1万至5万之间。第四个退伍费
义务兵两年退伍费大约是9000元,加上最后一个月的伙食费,差旅费和各种补助等等大约两万多元左右。第五个地方发的一次性退役补助金
退役补助金也是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而定,你在部队服役时间越长拿的越多,义务兵两年的补助金大约在1万至6万之间。服现役超过2年的,以6万元为基数,服现役年限每增加1年,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基数增加10%。
C. 当兵一年给多少钱
当兵一年能拿多少补贴
民政局会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上级的支持给与一定的抚慰金农村兵和城镇兵的补贴不同农村兵大约在5000-15000之间只针对义务兵给与抚慰金城镇兵大约在2500-8000之间偏远艰苦的兵种和大学生给与的补贴金相对还要高很多。
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它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又随着国家的经济情况、政治制度和军事需要而变化。兵役制度的种类很多,就其性质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募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而服义务兵役的士兵,称为义务兵。
根据兵役法和其他法规,中国兵役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服役制度。中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在现阶段,凡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公民,都义务兵邮票属于服现役。现役分为军官的现役和士兵的现役。现役士兵分为义务兵和志愿兵。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在现阶段,凡是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都属于服预备役。预备役区分为军官的预备役和士兵的预备役。
(二)衔级制度。衔级制度分为现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和预备役军人的衔级制度、军官衔级制度和士兵衔级制度。现役军官的军衔制度,包括军衔等级的设置,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军衔的首次授予,军衔的晋级、降级、取消和剥夺,以及军衔的标志和佩戴等一系列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
(三)兵役工作领导管理体制。中国兵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其管理体制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第二,各军区的兵役工作,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由各军区负责。
第三,省、地、县、自治区、市、市辖区的兵役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根据市、县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规定完成本单位(地区)的兵役工作任务。其兵役工作业务,由人民武装部或指定单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