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小店合伙人一个月能拿多少钱
Ⅰ 苏宁小店店长这个工作怎么样
外面的人都以为苏宁小店有多好,觉得苏宁小店的人服务多好,多热情,怎么积极工作,觉得苏宁大企业待遇好,想进来上班,现在又招合伙人,然后就有很多外面的人想进来做合伙人,作为苏宁的前员工,我来跟你们透透底!
首先每天小店的生意真的不是很忙,但是,每天公司的事情很多,每天不是各种拍照反馈,就是各种表格,光每天登记的表格大概七八个,每个表格大概耗时15分钟,然后一有活动就要打广告纸,要拍照反馈,不反馈就是负激励,每天关东煮,包子,烤肠,必须要达到一定的数量,然后卖不掉还要算损耗,损耗超标,店长负责,扣钱!水果也是要大量铺货,有些水果品质还不好,卖不掉损耗,店长考核!一有点什么时候就要立即执行,不执行也是考核负激励,时不时来个神秘人来检查,不过也是负激励!苏宁十个个负激励才有一个正激励,负激励按100整百起步,上不封顶,正激励就是50封顶!而且苏宁还有霸占别人的东西的习惯,苏宁小店不给备用金,店长自己准备,被偷了,公司的说法是,活该!
公司物料给不齐,要店长自己买,还不能发表意见,发表意见就要把你干掉,好牛逼的样子!现在外面招合伙人,所谓的合伙人就是一个月给你10833,然后这个店给你经营,业绩要做到公司的要求,不管这个店至少做的多差,你都得做好,如果你招人,就从10833里面自己给员工工资,你不招人,就自己干,每天从早上七点到晚上十点,招人自己就拿几千块钱,还要时刻准备着被苏宁喷,每天各种事情,各种报表,一个人上班根本就忙不过来,除了找一个员工,自己还得一天忙到晚!做的不好就被拉到公司去喷,你是合伙人,要像狗一样被别人怼!
大促的时候公司要完成指标业绩,这个业绩怎么完成,那就要走团购,团购怎么走,公司的商品价格是申请不到最低价的,那就只能店长自己贴钱走,来完成指标,不然完不成又是一顿批评,拉去公司谈话,从督导到店长(合伙人),要么你就按照公司的要求去做,在大促之前,公司还要求店长跟小贩一样,拖着车去外面叫卖!还必须要做,要反馈照片,不反馈照片就是没有执行!苏宁招小时工每个门店有额度,这个额度,公司不做满,然后这个钱是上报报满的,这个钱发给店长以后,店长是要上交给督导或者经理的,然后用这个钱补贴非合伙人门店的团购,合伙人的是不会给你补贴的!平时公司有资源,有活动,这些活动也是给直营的,合伙人的门店是不会给任何资源的!
再来说说罚款,不定期检查,如果查到一个过期,直营店长罚款500,合伙人按照数量罚,1000一个,督导连带500!检查不合格200一次!5次不合格,就是公司解约你,这个检查是公司检查,如果想整你,就一个星期来三五次,检查到你自己退出为止,你退出以后这门店给谁呢,给领导的亲朋好友,现在公司的老员工,做事的人都有已经走差不多了,留下的,基本都是领导自己亲自招进来,培养出来的人才!上次0511还有人爆料出来,自己和领导的朋友一起面试合伙人,最后一集高学历的没进来,文凭造假的进来了,苏宁一项有政审,难不成,这次不审了
Ⅱ 苏宁员工工资有多少
苏宁员工工资一般3000到3500元左右,具体苏宁员工工资与当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的各种补助、津贴以及加班时间的多少有一定的关系,加班时间越多,工资总额也就越高,其月实际工资=月工资÷21.75×实际出勤天数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一、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 工 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如果用人单位工作拖欠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