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多少血压是标准
A. 献血需要达到什么标准
一、 总则 1. 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检验,献血者每次献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献出的血液必须按规定项目检验。 2. 献血者献血前的体格检查及血液检验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 献血者在献血前要填写"献血登记表"、"健康情况征询表"。 4. 非固定点献血者只进行体格检查和填写"健康情况征询表"。 5. 献血者血液化验初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复检化验不得由同一人进行。 二、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1. 年龄:18-55周岁。 2. 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 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 脉压差:≥30mmHg。 4. 脉膊: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 体温正常。 6.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8. 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 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三、 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 1. 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2. 血比重筛选:硫酸酮法 男≥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 3.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阴性,或者赖式法:≤25单位。 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阴性(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 用)。 5.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酶标法:阴性。 6. 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酶标法:阴性。 7. 梅毒试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 8. 复检上述1、2、3、4、5、6、7项。 9. 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化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化验报告为准)。 10.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 四、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 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2. 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不需推迟献血。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1. 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 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3. 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 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愈未满二年者, 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5. 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 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7. 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B. 献血的标准是什么
国内献血者体检标准有: (1)年龄:18~55周岁。 (2)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压12~20/8~12千帕(90~140/60~90毫米汞柱),脉压差>=4千帕(>=30毫米汞柱)。 (4)脉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体温正常。 (6)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8)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不能献血的情况有: (1)性病、麻风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寻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寻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6)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9)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神经衰弱等。 (11)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疾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5)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肤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19)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血液一直被视为活力与健康之源, 在科学技术还不能制造出人造血液的今天,临床用血,只能来自健康人体。献血是以利他人为基础,由健康人献出少量血液,去挽救他人生命的一种高尚行为,也是人与人之间爱心的交流,相互扶助的文明体现
C. 献血的血压要求是多少
血压: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脉压差:≥30mmHg
以下情况不可以献血:
1)性病、麻风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寻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寻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6)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9)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神经衰弱等。 (11)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疾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5)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肤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D. 献血自己身体要符合什么标准最少献多少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一总则
1、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责备者每次献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献出的血液必须按规定项目检验。
2、献血者献血前的体格检查及血液检验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献血者在献血前要填写“献血登记表”、“健康情况征询表”。
4、非固定点献血者只进行体格检查和填写“健康情况征询表”。
5、献血者血液化验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检化验不得由同一人进行。
二、献血者体格检查
1、年龄:18-55周岁。
2、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压:12-20/8-12Kpa,脉压差≥4Kpa(千帕)。或:90-140/60-90mmHg,脉压差: ≥30mmHg。
4、脉博: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体温正常。
6、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甲状腺不肿大。
8、四肢无严重疾病,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胸部:以及正常(以及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三、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
1、血型: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D)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Rh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2、血比重筛选:硫酸酮法男≥1.052 女≥1.050,或者比色法。
3、丙氨酸斟转移酶(ALT)铜体粉法:阴性,或者赖式法:≤25单位。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阴性(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标法:阴性。
7、梅毒试验RPR法或TRUST法:阴性。
8、复检上述1、3、4、5、6、7项。
9、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化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化验报告为准)。
10、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
四、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1、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2、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3、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不需推迟献血。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1、半月内拔牙或其他小手术者。
2、妇女月经前后三天、妊娠期、流产后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年者。
3、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 感染病未满一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 半年者,伤寒病愈未满三年者。
5、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6、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阑尾切除、疝修补术、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者。
7、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1、性病、麻疯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6、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统和泌尿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症、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贫血、折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9、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 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神经衰弱等。
11、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廇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5、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蛝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19、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本标准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1993年2月17日颁布的“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1993]第2号的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同时废止。
E. 献血的标准
如果是献血量,就是是楼上所说的200毫升、300毫升、400毫升。
如果是健康标准,转帖给你: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467-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献血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血站(血库),并用于该机构的管理和评审。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预检献血者
要求经体检、检验合格后再献血的献血者。
2.2 非预检献血者
预先只进行体检,而不要求进行检验即可献血的献血者。
3. 总则
3.1 为了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输血安全,对预检献血者每次献血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血液检验(初验),合格后采血,采出的血液必须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3.2 对非预检献血者经健康情况征询和体格检查合格后即可采血。采出的血液必须进行初检和复检,合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3.3 献血者血液初检和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检和复检不得由同一人进行操作。
3.4 本标准中的献血健康征询项目,适用于不具备血液检验条件的采血车和采血点的无偿献血活动。
3.5 献血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应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6 本标准是血站实施献血者体检、检验技术操作管理和进行质量审核的重要依据。
4.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4.1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4.1.1 年龄:18~55周岁。
4.1.2 体重:男≥50kg,女≥45kg。
4.1.3 血压: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脉压:≥30mmHg
或: 12.0KPa~18.7KPa/8.0KPa~12.0KPa,脉压:≥4.0KPa。
4.1.4 脉搏:节律规整,60次~100次/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min。
4.1.5 体温正常。
4.1.6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4.1.7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4.1.8 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4.1.9 胸部:心肺正常,无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脏杂音,心率60次~100次/min。
4.1.10 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4.2 献血者血液检验要求
4.2.1 血型检测
4.2.1.1 ABO血型(正、反定型法)。
4.2.1.2 Rh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4.2.2 血红蛋白测定:硫酸铜法:男≥1.0520,女≥1.0500;相当于男≥120g/L,女≥110g/L。
4.2.3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只限于初检使用):阴性;速率法:≤40单位;赖氏法:≤25单位。
4.2.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阴性(酶联免疫法,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4.2.5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
4.2.6 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
4.2.7 梅毒试验:阴性(RPR法、TRUST法或酶联免疫法)。
4.2.8 复检4.2.1,4.2.3,4.2.4,4.2.5,4.2.6,4.2.7(其中4.2.3必须用赖氏法或速率法)。
4.2.9 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检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检验报告为准)。
4.2.10 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
4.3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4.3.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4.3.2 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4.3.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后不需要推迟献血。
4.3.4 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献血。
4.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4.4.1 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
4.4.2 妇女月经期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4.4.3 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4.4 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4.4.5 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4.4.6 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
4.4.7 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4.4.8 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4.4.9 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
4.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4.5.1 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者。
4.5.2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者。
4.5.3 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4.5.4 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4.5.5 该献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发生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者。
4.5.6 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的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5.7 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4.5.8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4.5.9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4.5.10 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较严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慢性胰腺炎等。
4.5.11 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4.5.12 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4.5.13 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4.5.14 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及严重神经衰弱等。
4.5.15 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肺吸虫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4.5.16 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4.5.17 做过切除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4.5.18 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4.5.19 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视神经炎及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等。
4.5.20 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4.5.21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4.5.22 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4.5.23 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4.6 献血量及献血时间间隔
4.6.1 献血量:凡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献血者,一次可献血200ml或400ml。
4.6.2 献血时间间隔
4.6.2.1 献全血:六个月以上。
4.6.2.2 机采血小板:每隔4周采集一次。如间隔时间少于4周时,则采集前血小板计数应≥150×109/L以上。
4.6.2.3 机采血小板后,应间隔4周以上方可献全血,以后再献全血应按献全血的时间间隔。
F. 什么条件的人符合献血要求他们的血压最高是多少
血压最高是140/90
献血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男士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士年龄不低于45公斤
3年龄在18-55周岁
4其余条件在献血前有个表里面很详细,在献血前每项都要选择的
G. 中国献血新规献血标准
法律分析:我国献血法规定,对献血的条件和标准做了相应的要求,年龄的要求,18周岁至55周岁之前,同时也补充规定,对于身体健康、献血愿望强烈的人群,年龄可以适当放宽至60周岁;血压的要求,只有血压正常才能够献血;体重的要求,男性体重50千克,女性体重45千克;体温正常;脉搏正常;各种化验的要求,只有血常规化验正常、肝功能正常、表面抗原阴性,同时丙肝抗体阴性、梅毒抗体阴性、艾滋病抗体阴性的人才能够献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H. 献血法规定一次献血量是多少
一次献血量:我国规定为一次献血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
一个健康人的总血量,约占体重的8%,一个成年人的总血量约为4000~5000毫升。平时80%的血液在心脏和血管里循环流动着,维持正常生理功能;另外20%的血液储存在肝、脾等脏器内,一旦失血或剧烈运动时,这些血液就会进入血液循环系统。一个人一次献血200~400毫升只占总血量的5%~10%,献血后储存的血液马上会补充上来,不会减少循环血容量。献血后失去的水分和无机物,1~2个小时就会补上;血浆蛋白质,由肝脏合成,一两天内就能得到补充;血小板、白细胞和红细胞也很快就恢复到原来水平。人体的血液在不断新陈代谢,每时每刻都有许多血细胞衰老、死亡,同时又有大量新生细胞生成,以维持人体新陈代谢的平衡。献血后,由于造血功能加强,失去的血细胞很快得到补充。所以说一个健康的人,按规定献血,对身体不会有任何影响,更不会“伤元气”,反而会有利于健康。
按规定献血,可促进人体的新陈代谢,增强免疫力和抗病能力,还会刺激人体骨髓造血器官,使其始终保持青春时期一样旺盛的造血状态,收到延年益寿的效果,并能防止动脉硬化等心脑血管疾病。据报道,有人对66岁以上的332名曾献血者与同样条件的399名未曾献血者作了比较,结果曾献血者存活率显着高于未曾献血者,献血总量较多的存活年龄还较长。
国内献血者体检标准有:
(1)年龄:18~55周岁。
(2)体重:男>=50千克,女>=45千克。
(3)血压12~20/8~12千帕(90~140/60~90毫米汞柱),脉压差>=4千帕(>=30毫米汞柱)。
(4)脉搏:60~100次/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
(5)体温正常。
(6)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8)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不能献血的情况有:
(1)性病、麻风病和艾滋病患者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2)肝炎病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者,丙型肝炎抗体阳性者。
(3)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过敏患者,如经常性寻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寻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5)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6)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以及支气管扩张肺功能不全。
(7)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较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急慢性肾炎以及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慢性胰腺炎。
(8)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9)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亢、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
(10)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严重神经衰弱等。
(11)寄生虫病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及肺吸虫病、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12)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13)做过切除胃、肾、脾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14)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疾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15)有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虹膜炎、视神经炎和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
(16)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肤炎、硬皮病等。
(17)有吸毒史者。
(18)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19)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参考资料:http://..com/question/1723901.html
I. 献血标准是多少
我国献血法提倡健康公民无偿献血,也对下献血的标准做了统一规定。下献血的标准有:一、年龄标准,献血法规定,年龄在18周岁到55周岁之间的健康公民可以献血,低于18周岁,高于55周岁的公民不能够献血。二、体重的标准,献血法规定,成年男性体重低于50kg者不能够献血,成年女性体重低于45kg者不能够献血。三、血压的标准,献血法规定,献血公民,血压高于145mmHg,低于60mmHg不能够献血。四、血清学检查标准,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丙肝抗体阳性,梅毒抗体阳性,艾滋病抗体阳性的公民不能够献血。
J. 献血标准。。。帮忙
不允许献血,可不一定就是说你的血液有问题
转氨酶偏高,大多数献血者都是这个原因不合格的
和你当天的饮食有很大关系的,不用担心,比如你早上吃了鸡蛋都有可能导致转氨酶偏高的,这个不是病的
如果怕有问题,可以自己去医院检查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