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执行标准是多少
❶ 公开招标的数额是多少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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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政府采购单项一百二十万元以上须公开招标。中国政府网刊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二零一五到二零一六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一百二十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七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四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两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❸ 招标法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是多少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投标执行标准是多少扩展阅读:
政府采购单项120万元以上须公开招标。
中国政府网刊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还要求,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网-政府采购单项120万元以上须公开招标
网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❹ 建设工程招投标金额标准是多少
以下是国家对投标资金量所需要的规定:
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l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机电产品项目: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目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文件中明确规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❺ 投标财务要求一般是多少
资格条件,是投标人中标后,依据其投标完成中标项目必须具备的履约条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故此,依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科学合理的设置资格条件,是实现采购宗旨的一个重要环节。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一章第1.4节中,依据不同采购标的设置了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分别为1.4.1通用资格要求、1.4.2联合体资格要求和1.4.3资格限制性条件,以实现资格审查宗旨。其中,1.4.2联合体资格要求在《标准招标文件》要求一致。这里,分《标准招标文件》通用资格要求1.4.1和限制性条件1.4.3进行分析。
一、《标准招标文件》通用资格条件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标准招标文件》对投标人通用资格要求为: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类注册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 款的规定。
《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中对上面“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改为“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同时,增加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标准勘察招标文件》增加勘察设备要求;《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将“项目负责人”改为“项目经理”;《标准设备招标文件》、《标准将材料招标文件》将(5)-(7)改为:“(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并要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投标设备的业绩要求。”
这当中,“资质”指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等级;“财务”指投标人生产经营中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指标,一般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资产负债率、资产收益和盈利能力等;“业绩”指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似的“类似项目业绩”;“信誉”是一种历史留痕,是依附在人、单位间和商品交易多年形成的一种相互信任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市场上的“信用评价”、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誉证书”等可作为参考;“项目负责人的资格”,指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拟派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的注册执业资格条件及等级;“其他主要人员”指直接参与本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或监理服务的人员;“其他要求”指上面(1)-(6)未包括的而依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又需要审查的资格条件,例如,对项目负责人、主要人员的业绩要求等。
这里,有两点需要讨论:
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为第一个标准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没有明列“施工设备要求”和“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而由招标人在“其他要求”中补充,故此,实践中,编制施工招标文件时应在本款补充“施工设备要求”和“其他主要人员要求”以完善对施工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审查。
2.《标准设备招标文件》、《标准材料招标文件》对设备生产商提出“资质要求”,文字上都能理解,但“资质”一说来源于建设主管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而设备、材料生产厂商通用说法是“制造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一般不称为“资质”。故此,这里称“资质”有点含混但可理解,为术语再造。
二、《标准招标文件》资格限制性条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4.3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给出的投标人限制性条件一共有12项,分别为: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 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其中,(1)限制的是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因为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对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如果其具备施工资质,则实际上是招标人自己拥有施工资质,故此,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而直接施工。与此相对应,招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即招标人的子公司,在招标人不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下,可以参与施工项目的投标。
实际上,这里的限制性条件(1)-(8)都可以视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4)和(5),(6)和(7)中除去“监理人”三个字后作为限制性条件是需要认真讨论、研究的。我们知道,正在征求意见中的国务院《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中,特别是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PPP“社会资本投资人”且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都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制度,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中“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等一再表明,为适应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规定需要赋予新的含义,即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管是在投融资环节,还是在建设环节已经组织了招标且中标人有能力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都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这样的话,上面对代建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只要其确定方式是招标投标,那么后面涉及到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只要其依法能够自行提供,都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对应的,调整(4)-(7)限制性条件。
2017年新颁布的《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限制性条件由16个,依次规定如下: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设计、监理}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中增加“(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变为17个限制性规定。
《标准设备招标文件》和《标准材料招标文件》将上面(4)-(6)修改为:
(4)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后面序号相应顺延而变为18个限制性规定。
这当中的限制性条件,有些是值得深思的:
1.对于1.4.3限制性条件(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设置的,即“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仅是限制勘察设计招标“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和货物招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均没有类似规定,故此,直接在勘察、设计、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标准招标文件》中进行限制没有上位法依据。
正如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4.3(1)的讨论一样,如果投标人为招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只要不形成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事实,就允许其投标,与此相对应,如果其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同时又具有相应资质,则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招标人就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这样一来,在勘察、设计、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标准招标文件》1.4.3中设置限制性条件(1)就值得商榷了。
2.正如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1.4.3中(4)-(7)的讨论,这里的(5)-(8)中代建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只要其确定方式是招标投标,那么后面涉及到的勘察、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依法能够自行提供,都可以不再进行招标而需要相应调整(5)-(8)的规定情形或内容。
3. 需要特别讨论的是《标准设备招标文件》和《标准材料招标文件》中“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的限制情形。这一规定源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即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的规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设备、材料的供给方式已经由简单的生产制造商销售转变为直销、经销和代理等多种方式,其市场载体也从单一有形市场转变为有形市场与互联网销售等多种模式,此时再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无异于限制了市场竞争,易于鼓励生产制造商通过代理授权而控制其产品市场销售而不利于市场竞争,优化采购结果。
在这一点上,商务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以及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货物招标研究较透彻,也比较符合设备和材料供给市场发展实际,即允许不同投标人投相同品牌产品,只不过是投得最好的投标才作为中标推荐结果,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设备和料采购中予以吸纳,因为设备、材料采购的宗旨是获得符合要求且优化的设备和材料而无论是谁供给,生产制造商、经销商或代理商都可。
综上所述,《标准招标文件》1.4资格要求需要与时俱进,不同部门间需要相互学习与借鉴,需要不断以服务于市场发展为导,按市场发展和法律法规及时调整、补充和完善《标准招标文件》内容,因为其宗旨是指导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并实现采购结果。
❻ 国家文件招投标标准
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规范、实施与监管问题解析-工保网
2、可实施性与市场监管
将传统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投标活动与监管由线下转为线上,涉及多方面的联动发展。一些原有环节操作是可以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线下向线上的迁移,甚至进一步完善优化;也有一些环节操作是难以通过技术实现线上操作取代线下操作的,如投标人的现场考察环节。
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即是参加现场考察,通过对招标工程地点的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进行综合考量,如现场地形、地址、水文、周围环境及障碍物的考察,为投标编制施工组织计划、设计制定施工方案、安排冬雨期施工措施、编制现场“三通一平”计划等,进而科学合理的开展投标编制工作与投标报价。
从这个角度来看,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与科学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两者之间即存在必然的问题矛盾。
此外,在招投标市场监管方面,市场监管机构不仅面对线上化监管的全新挑战,还面临更为严峻的线下不规范市场行为监管。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对于规范各类招投标市场行为的监管效果毋庸置疑,因此在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发展过程中,一些项目单位转而采取“下线”策略逃避监管,如将项目工程化整为零或分段实施,从而降低项目规模逃避招标,直接发包给承包商;再如项目主体工程进行线上招投标,后期建设或附属配套工程转为线下发包。这要求监管机构对于招投标线下市场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
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是我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一项重要发展变革,是对传统招投标活动形式与市场管理的一次信息化升级。这一方面代表着我国公共资源交易交易服务与公共资源管理开始进行“形”与“质”跃迁,另一方面也对电子招投标市场建设与监管提出巨大挑战。
❼ 有谁知道服务类项目招投标的标准,就是说多少万以上需要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要招标。
(7)投标执行标准是多少扩展阅读:
服务招标的当事人主要包括招标人(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
招标人(采购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人(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服务招标活动。下述“招标采购单位”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
❽ 招标法规定多少金额必须招标
招标法没有规定公开招标限额。
但是,在其他文件中明确了公开招标的限额要求: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❾ 河北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是多少
1、国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河北省招标限额的规模标准
1、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一次或批量采购达到50万元 以上的,由采购人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委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1)货物项目: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的。
(2)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30万元以上的。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共工程项目: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
(4)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6)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7)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8)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
(9)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组建者的选择;
(10)年经营额一千万元以上的道路、供电、电力等经营权的选择;
(11)凡单价采购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不足五十万元人民币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所需的钢材、水泥等主要 材料以及设备的采购。
❿ 请问招标文件中的“执行质量标准”是什么
执行标准是指反映质量特性的全方位产品标准,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和顺序号也是监督检查的依据。
执行标准代码示列如下:
序号行业标准名称行业标准代号主管部门
1农业NY农业部
2水产SC农业部
3水利SL水利部
4林业LY国家林业局
5轻工QB国家轻工业局
6纺织FZ国家纺织工业局
7医药YY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8民政MZ民政部
9教育JY教育部
10烟草YC国家烟草专卖局
11黑色金属YB国家冶金工业局
12有色冶金YS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13石油天然气ST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4化工HG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5石油化工SH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6建材JC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7地质矿产DZ国土资源部
18土地管理TD国土资源部
19测绘CH国家测绘局
20机械JB国家机械工业局
21汽车QC国家机械工业局
22民用航空MH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23兵工民品WJ国防科工委
24船舶CB国防科工委
25航空HB国防科工委
26航天QJ国防科工委
27核工业EJ国防科工委
28铁路运输TB铁道部
29交通JT交通部
30劳动和劳动安全LD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31电子SJ信息产业部
32通信YD信息产业部
33广播电影电视GY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4电力DL国家经贸委
35金融JR中国人民银行
36海洋HY国家海洋局
37档案DA国家档案局
38商检SN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9文化WH文化部
40体育TY国家体育总局
41商业SB国家国内贸易局
42物资管理WB国家国内贸易局
43环境保护HJ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4稀土XB国家计发委稀土办公室
45城镇建设CJ建设部
46建筑工业JG建设部
47新闻出版CY国家新闻出版署
48煤炭MT国家煤炭工业局
49卫生WS卫生部
50公共安全GA公安部
51包装BB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
52地震DB国家地震局
53旅游LB国家旅游局
54气象QX中国气象局
55外经贸WM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56海关HS海关总署
57邮政YZ国家邮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