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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村安置标准是多少

发布时间: 2022-05-17 19:53:43

‘壹’ 合肥市拆迁安置政策

法律分析:1、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后,对补偿对象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因交易等原因造成原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产权调换后,补偿对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加购买15平方米建筑面积。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依据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计算(含人均可以增加购买的15平方米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贰’ 合肥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一、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由政府决定承租给单位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款在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之间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在拆迁过渡期间内,拆迁人对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一)单位整体拆迁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补贴: 1、拆迁人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日起,按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合法用工人员所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基本工资平均额的80%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粮贴、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等各种补贴和补助按月给付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付。 2、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拆迁人按规定补偿,由被拆迁人向有关部门统一缴纳。 3、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已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拆迁时不予补贴纳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由拆迁人按退休金标准补贴。 (二)单位部分拆迁的,按拆迁建筑面积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0元的补贴。 (三)按经营用房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不含征用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 在拆迁过渡期间内的停业补助,拆迁人每月应按每平方米经营使用面积给予1人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5补贴。 (四)全额拨款单位的人员不予补贴。 三、征地转户被拆迁人自改的非住宅,对其用于经营或生产设施的搬迁按机械、设备评估费的10%予以补贴,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再支付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四、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每户每次200元,二次搬迁另按此标准支付。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办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产、商业、仓储、加工企业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应安置房屋面积(包含易地安置应增加的面积)在18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国有土地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使用面积 2、征地转户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4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自拆自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发放:户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1500元/户人口4~5人(含5人)的,2430元/户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3240元/户。 (五)实行产权调换的非住宅,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根据有照建筑面积在30个月以内按下列标准计算: 1、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2、办公、仓库、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拆迁人交房之月起发放至回迁安置通告时止。 (七)实行产权调换的,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单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3由拆迁人付给房屋所有权人,2/3付给房屋承租人除非住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 (以上标准仅供参考,具体以政府下发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为准) 五、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拆迁人按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3个月的补助。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叁’ 安徽农村拆迁赔偿的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米

由于各地的拆迁标准不一,具体补偿数额当地拆迁部门是公开公示的,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3)合肥市农村安置标准是多少扩展阅读:

第一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8700元/亩(统一年产值17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适用地区:鹿城镇。

第二类:农用地征地补偿标准35354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7,安置补偿倍数14);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地补偿标准17600元/亩(统一年产值1600元/亩,土地补偿倍数5,安置补偿倍数6)。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须知第5条规定“承包土地的农户要服从农田基本建设。服从国家建设用地要并依法取得合理补偿。”因而农村征地具有法律依据,合法征地理应受到保护。

‘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标准是怎样的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伍’ 合肥市肥西县山南镇李桥村拆迁怎么安置

按照丈量的房屋面积折旧成补偿款,每人有35平米的优惠安置面积,不过要拿钱买,35平米外每人可以限购10平米。总的来说。个人觉得不太合理。侵害了农民的权益!过渡期每人每月只有60元的租房补贴。坑人啊!!搬家费好像都没有。

‘陆’ 合肥市瑶海区撮镇镇新建村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是什么

您好,您可以参考一下,或许对您会有所帮助。
征收人瑶海区人民政府认为,开元小区A、B地块项目是为了改善轮胎厂宿舍职工的居住环境,是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同时征收部门的征收程序合法,为被征收人丁建飞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旧城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就被征收人丁建飞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855号1幢105室(产权证号:瑶字第052458号)的房屋征收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货币补偿方式支付你户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855号1幢105室(产权证号:瑶字第052458号)房屋货币补偿款2101027元、临时安置费3284.28元、搬迁费486.56元、附属物33748元和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63030.81元;各项征收补偿费用合计为2201576.65元,同时将此笔补偿款打入到三里街街道办事处开元小区A、B地块项目征收补偿款专户内,被征收人丁建飞可凭本人身份证随时提取。

二、你户应当在接到本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855号1幢105室的房屋腾空并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房屋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在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柒’ 合肥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一)住宅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区位级别
货币补偿基准价格
I类地区:环城公园路以内
A级:宿州路与环城北路交口-环城北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环城东路-寿春路-宿州路-宿州路与环城北路交口 3000
B级:I类地区内除A级以外的地区 2850

II类地区:环城公园路以外至一环路以内
A级: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濉溪路-明光路-全椒路-屯溪路-合作化路-南淝河-亳州路-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
2350
B级:明光路与濉溪路交口-濉溪路-凤阳路-全椒路-明光路-明光路与濉溪路交口 2150
C级: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亳州路-南淝河-合作化路-濉溪路-亳州路与濉溪路交口 1900

III类地区:一环路以外至二环路以内
A级:史河路与合作化路交口-合作化路-黄山路-潜山路-史河路-史河路与合作化路交口;屯溪路与合作化路交口-合作化路-望江路-马鞍山路-屯溪路-屯溪路与合作化路交口;界首路与濉溪路交口-界首路-茨河路-蒙城北路-砀山路-板桥河-濉溪路-界首路与濉溪路交口 1750
B级:III类地区内除A级以外的地区 1450

IV类地区:二环路以外

A级:长江西路与环湖东路交口-长江西路-人工湖路-黄山路-玉兰大道-望江西路-玉兰大道-合宁高速-金寨路-东流路-环湖东路-长江西路与环湖东路交口 1200
B级:南淝河与当涂路交口-当涂路-临泉路-龙岗大道-合裕路-兴港路-南淝河-南淝河与当涂路交口;金寨路与东流路交口-金寨路-合宁高速-包河大道-东流路-金寨路与东流路交口 1050
C级:IV类地区内除A级和B级以外的地区 950

具体的可以去房屋拆迁部门去了解

‘捌’ 合肥市肥西县花岗镇花西社区安置房按规定每人多少平方

110平方。
本次安置的主要是产城融合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及G206改建综合整治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征迁户,第2批回迁安置将在12月中旬进行。
经核实,根据肥政秘【2018】15号文件精神,安置人均置换面积为30平方米,增购面积为15平方米,增购价为900元/平方米。

‘玖’ 合肥市肥东县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现在是一人45平方,所有考大学迁出的人员应和一般人享受同样的待遇

‘拾’ 合肥市最新拆迁补偿细则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拆迁补偿范围及补偿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1. 适用范围

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2.补偿安置

(1)、用途和合法性认定

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办公、生产等用途房屋认定。

拆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偿对象可按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

(2)、补偿对象认定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补偿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补偿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一)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

(二)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

(三)公告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

(四)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可在迁入地认定为房屋安置人口。

其他特殊类型安置人口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补偿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补偿安置人口。

但是,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一)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已婚配偶及两人婚生子女(配偶和子女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公告前户籍已迁入范围内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后根据户籍政策“农转非”,从征地范围迁出的人员本人。

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合肥市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三)符合房屋安置人口的妇女,公告前已孕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

拓展资料:

3. 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房屋补偿对象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原房屋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有效建筑面积后,对补偿对象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单位平方米造价予以补偿。

因交易等原因造成原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后,补偿对象可按800元/平方米人均申请增加购买15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依据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计算(含人均可以增加购买的15平方米建筑面积)。

4. 临时安置费等补偿

住宅房屋实行房屋安置的,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从补偿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发布房屋安置通知时止。

过渡期内,补偿对象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自第13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补偿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购买的面积)计算。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以临时安置费补偿。临时安置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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