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洱县低收入标准是多少
① 低保最低收入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国家对贫困户的界定,有其严格的划分标准:即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通常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205元的家庭人口统称为弱势群体。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既要严格规范,又要从农村实际出发,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一般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也可受理申请。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核查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了解其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并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提出审核、审批意见。在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申请人家庭按国家规定所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以及教育、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奖励性补助,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核算办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二)民主公示。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的内容重点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情况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民主评议意见,审核、审批意见,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对公示没有异议的,要按程序及时落实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公示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处理。(三)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按照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要加快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方式,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及时地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账户。(四)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调查了解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并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变动情况都要及时向社会公示。
② 2021年普洱市宁洱镇社会平均工资
摘要
③ 低保年收入标准是多少
低保年收入标准是低于2300元。
国家级贫困户标准,按县扶贫办的统计口径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2300元的户。分了两类,一类为扶贫户:有劳动能力的农户,且人均纯收入在2300元以下1560元以上。另一类为扶贫低保户:就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均纯收入在1560元以下的低保户。
低保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简称,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申请农村低保所需的材料如下: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承包合同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10、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以年为单位进行核算,包括所有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的纯收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及其他生产性收入。
2、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收入。
3、社会服务业外出务工劳务收入。
4、村组集体经济分配收入。
5、因征地、拆迁或其他原因所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扣除房屋重建及简要装修费支出,家庭当年非生活性必需费用支出之后的收入。
6、遗产或财产继承所得收入。
7、自供自给的实物(以市场价格折算)收入。
8、在购买奖券、彩票等有奖销售中所获得的收入。
9、其他应该计算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④ 2021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2021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如下:
1、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如下:
(1)特困人员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不设年度医疗救助限额。特困人员就医确实需要但不属于我市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镇街道、园区和村社区自行解决;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其住院、社区门诊和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90%,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金由医疗救助金全额支付,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2、低收入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如下: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其住院、特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个人负担的个人核准医疗费用部分,扣除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而下调支付比例的部分后,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3、支出型贫困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如下:支出型贫困对象参照市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由重大疾病保险资金支付待遇后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部分,按70%给予救助,年救助限额为10万元。
【法律法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⑤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低收入家庭标准是由市或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每年公布一次,各地市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标准可以咨询当地政府部门。
【法律依据】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通知》 第六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直辖市、设区的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⑥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开始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月、1650元/月、1780元/月,相比之前分别增长23.0%、19.6%、18.7%。年平均上调幅度分别为7.1%、6.1%、5.8%。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3元/小时、17.4元/小时、18.7元/小时,相比之前分别增长23.5%、20.8%、19.1%。年平均上调幅度分别为7.3%、6.5%、6.0%。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⑦ 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9〕8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17〕6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拓宽住房保障受益面,提高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水平,结合我县实际,拟对我县2017年度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调整。一、调整依据本次调整以2016年沭阳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依据(23933元/年)。二、具体内容(一)城区低收入标准:省政府令第50号令《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应当能够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经测算,我县城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比例为50%左右即可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据此,将我县2017年低收入标准由810元/人·月调整为997元/人·月。(二)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3号)文件规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80%左右的比例确定”。据此,将我县2017年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由1170月/人·月调整为1595元/人·月。(三)住房标准:省政府令第50号令《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住房困难标准,应当在当地人均建筑面积的60%以下,15平方米至18平方米之间”。因此,我县2017年困难住房标准仍维持18平方米/人的标准不变。(四)租赁补贴标准: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0年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173号)精神,对我县2017年租赁补贴标准进行调整。2017年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租金补贴标准拟由现行的每人9元/㎡·月,调整为低保无房2人以下家庭(含2人)每人14元/㎡·月,其余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每人10元/㎡·月进行补贴;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7元/㎡·月,调整为低收入无房2人以下家庭(含2人)每人12元/㎡·月,其余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每人8元/㎡·月进行补贴。
法律依据:以江苏省通知为参考《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苏民发〔2009〕8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住房租金补贴的标准
(一)住房租金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2017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二)住房租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标准,2017年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住房困难家庭)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补贴10元,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补贴7元。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根据本区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住房租金补贴按保障标准面积与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
⑧ 低收入家庭标准是多少
法律分析: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居民家庭。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标准不同。如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户籍,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江苏省低收入家庭标准参照《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法律依据:
《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户籍,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八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定期调整,每年公布一次。设区的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九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第十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至少最近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的以下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二)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三)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四)见义勇为奖励金;
(五)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六)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七)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金;
(八)因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九)依法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⑨ 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一、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按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不高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确定。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城乡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二、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不高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所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具体核算,参照我市城乡低保对象收入核算办法的相应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六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