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壹’ 2022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法律分析】
1、房屋置换补偿,在规划区之内按照不同的地价折换成面积对农民安置,正常的补偿标准是不低于1:1.33的值。2、货币补偿:就是按照多少面积直接折换成钱给农民,货币补偿可以参考周边的商品房价格补偿,一般是不得低于周边的商品房单价。随后就是房屋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一般都是给钱。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结合型补偿,货币补偿主要就是给钱;产权置换可以是等价值的新建房屋产权置换,也可以是等面积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结合型补偿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是前两者补偿方法的结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贰’ 一般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1、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2、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3、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叁’ 一般拆迁补偿有多少
法律分析:拆迁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肆’ 重庆市万州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万府发[2000]63号)规定的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分别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见附表1. 二、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的标准执行。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和抢搭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调整林地补偿标准 根据《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征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80%补偿;临时占用林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四、调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其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5执行。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和标准执行: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城市规划区(2003版万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81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下同)内实行统建优惠购房的,统建房建安造价为560元/m2,综合造价为650元/m2;城市规划区外实行统建优惠购房的,统建房建安造价为400元/m2,综合造价为450元/m2. 2、货币安置住房。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按700元/m2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规定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城市规划区外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按470元/m2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规定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 3、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城市规划区内搬迁过渡费和搬迁补助费,仍按万府发[2000]6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外的搬迁过渡费和搬迁补助费按城市规划区内标准的75%执行。 五、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费 根据渝府发[2005]67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费,按征地面积每亩1万元,计入征地成本费,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我区征地农转非老化劳动力的养老保险。 六、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涉及过去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问题。执行时间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5]67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含依法批准先行用地)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维持原标准不变。 2、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含依法批准先行用地)并已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仍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3、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但因征地方原因至本通知执行之日仍未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4、2005年1月1日起依法实施的征地,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局和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表1.万州城市规划区(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附表2.万州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附表3.万州区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附表4.万州区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表5.万州区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
‘伍’ 万州经开区拆迁补偿什么时候
2021年7月19日。
重庆金园果业有限公司与万州经开区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补偿协议,标志着神华神东电力万州港电一体化项目一二期厂区征地拆迁工作全面完成,共计拆迁补偿面积1659.36亩。
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7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前款计算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安置补助费不足的,由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6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柒’ 重庆市万州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6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调整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对《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万府发[2000]63号)规定的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分别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标准见附表1.
二、调整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2、3、4的标准执行。凡拟征地告知后抢栽抢种和抢搭抢建的青苗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三、调整林地补偿标准
根据《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征占用林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80%补偿;临时占用林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四、调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其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5执行。住房安置按以下方式和标准执行:
1、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城市规划区(2003版万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81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下同)内实行统建优惠购房的,统建房建安造价为560元/m2,综合造价为650元/m2;城市规划区外实行统建优惠购房的,统建房建安造价为400元/m2,综合造价为450元/m2.
2、货币安置住房。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按700元/m2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规定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城市规划区外实行住房货币安置的,货币安置款额按470元/m2价格与砖墙(条石)预制盖房屋补偿标准之差乘以规定应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
3、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城市规划区内搬迁过渡费和搬迁补助费,仍按万府发[2000]6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城市规划区外的搬迁过渡费和搬迁补助费按城市规划区内标准的75%执行。
五、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费
根据渝府发[2005]67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统筹费,按征地面积每亩1万元,计入征地成本费,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我区征地农转非老化劳动力的养老保险。
六、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不涉及过去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问题。执行时间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5]67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1、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含依法批准先行用地)并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维持原标准不变。
2、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含依法批准先行用地)并已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仍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3、2004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征地,但因征地方原因至本通知执行之日仍未启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4、2005年1月1日起依法实施的征地,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局和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附表1.万州城市规划区(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附表2.万州区征地青苗补偿标准
附表3.万州区征地零星栽种树木补偿标准
附表4.万州区征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附表5.万州区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