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报文件中联系方式怎样留
发布时间: 2023-08-21 09:01:41
1. 向上级请示的公文中需留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人格式怎么写
如下图: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规定: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强调在公文中留下联系方式,承办人员作为责任人之一,就会在起草、校对、核发等文件制发前的各个流程和环节更加认真负责,一定程度上能够倒逼公文质量提高,降低出错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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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文联系人要熟悉各方面情况,在接受咨询时,能够答得上来、讲得明白。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公文所留联系人是参与公文某一方面工作的干部,对文件整体情况掌握不全、了解不深。更有甚者,所留联系人是单位里负责文件印制的职工,回答提问更是无从谈起。
针对上述情况,若条件允许,应留两位联系人,前者应是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后者是具体承办人员。如此,遇到问题,可以视情况有针对性地联系,避免承办人员反复请示耽误时间、延误进展。再者,可以防止因某一位同志联系不畅影响公文运转。
此外,作为联系人要保持通信畅通。通常讲,应在文尾将办公电话号码和个人手机号码同时标明。但实际工作中,往往未标明联系人手机号码,有的是承办人员认为标注私人电话,显得公文不太正式,也有一些承办人员不愿在八小时以外被打扰。其实,留下私人电话,不仅方便联系、利于工作,也能体现该同志的敬业程度、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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