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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给领导写安全文件

发布时间: 2022-04-11 12:49:16

Ⅰ 保证书怎么写给领导

写给领导的保证书要在纸张正上方中间写上醒目一点的标题,一般直接写“保证书”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涉及专门类别的保证书那还要加上一些前缀,多数出现在专业工作领域上,比如企业工厂一般都是写“生产安全保证书”,卫生食品部门则是会写“卫生安全保证书”等等,学生则有可能写“学习保证书”。

正文:

尊敬的领导:

您好,谢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空看我写的保证书!

由于我擅自离开岗位旷工,虽然跟领导已说出旷工的理由,可是我觉得现在说理由,都只是托词,我不想再为自己的错误找任何借口,那只能让我更加惭愧。我现在怀着十二万分的愧疚给您写下这份检讨保证书,以向您表示我对旷工这种恶劣行为的深痛恶绝及打死也不再旷工的决心。早在我刚踏进公司大门的时候,您就已经三令五申,一再强调, 不得迟到,不得旷工。

其时,领导反复教导言犹在耳,严肃认真的表情犹在眼前,我深为震撼,也已经深刻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诉自己要把此事当成头等大事来抓,不能辜负领导和管理组对我的一片苦心。

1、在同事中间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2、影响个人综合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在本能提高的条件下未能得到提高,使得自己直都在迷茫状态!

3、如今,大错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

深刻检讨,认为深藏在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错误有以下几点:思想觉悟不高,对重要事项重视严重不足。就算是有认识,也没能在行动上真正实行起来。思想觉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因为本人对他人尊重不足。

所以我决定有如下个人整改措施:写保证书一份!对自己思想上的错误根源进行深挖细找的整理,并认清其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认真克服生活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努力将工作做好,以优秀的表现来弥补我的过错。

短短几百个文字,不能表述我对我自己的谴责,更多的责骂,深在我的心理。我错了,我不该旷工的。我希望领导能给我改过重新的机会。如果公司仍能给我改过的机会,我会化悔恨为力量,我绝不在同一地方摔倒,做事要有始有终,工作也一样,不能半途而废,所以,我要感谢领导让我写了这份检查,是领导让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了我改过的的机会,使我离成功更进了一步。

我会努力的工作,说真心话,在矿上班认识很多同仁真的很开心很愉悦!我已经把这个工作当成我生活的一部分了!请领导继续关心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取得更大的进步和成功。在2013年即将到来工作又将重新开始的时候,我保证一定会改掉以往对工作的懒散和不负责,尽心尽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一定外树形象,内树素质,不断开拓创新,让大家看到一个不一样的自己。在新的工作当中,恳请领导和同志们给予监督。如果在外有犯影响公司形象,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或擅自离岗,我将自愿离职旷工,敬请公司罚完扣完我工资,绝无怨言。

保证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Ⅱ 女生晚上十点下班安全给领导写意见怎么写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06

Ⅲ 企业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负责人任命红头文件怎么写

基于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我公司(厂)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实际情况,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全面负责我公司(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现将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组长

组员 若干

安全管理小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行使安全管理权,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服从安全管理小组指定或下发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公司(厂)

年 月 日

Ⅳ 如何编制安全生产管理文件

任何一份制度的撰写都得根据组织的性质及组织核心管理理念,企业文化来编制。帮你拷贝了一家橡胶生产厂的安全管理手册,希望对你有帮助。

厦门**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安全管理手册

1. 目的:本规定旨在明确公司安全工作的组织机构、安全职责、安全制度、安全培训等,以确保员工的人身、公司的财产安全。
2. 范围: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各员工安全生产一级教育内容,以及临时来公司的顾客、供货商和参观者。
一、安全责任制
公司落实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层层安全责任制。
1、副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工作负总的责任。
2、各部门主管为本部门安全事务直接责任人,直接管理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3、各班组长是本班的安全事务直接责任人。
4、各岗位员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

二、各职级人员安全责任
公司安全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1. 依据本行业法律法规及特殊安全要求,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安全防范计划。
3. 协助各部门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及防范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范装置。
4. 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与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考核及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5. 审批检修、施工安全防范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生产部主管安全职责
1. 生产部主管是生产部的安全负责人,对生产部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 与设备维修部门共同负责拟订、修订车间安全防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防范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 组织落实车间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安全教育。
4. 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防范技术教育。
5. 组织各班组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上级主管书面报告。
6. 组织或参与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7. 参加全公司规模的安全大检查,并在限定时间内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班长安全职责
1. 组织员工学习、贯彻执行公司和生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2. 通过班前会议对班组成员进行安全教育。
3.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宣传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 检查岗位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协助设备维修部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
5. 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作业员一切违章作业行为,检查发现有非本部门指定作业人员上机作业(其他部门人员或外来客人)有权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6. 负责本辖区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7. 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做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作业员安全职责
1. 积极参加公司各类安全活动、学习安全防范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前必须认真依设备点检要求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 严谨作业,严格执行作业工艺要求。
4. 正确按规定要求使用、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材、消防器材。
5.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设备维修部门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生产部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2. 与生产部门共同负责拟订、修订车间安全防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防范措施计划和方案。
3. 参加全公司规模的安全大检查,并在限定时间内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4. 负责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履历表。
5.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设备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行政部安全职责
1. 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公司干部、员工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列入员工的上岗、转正、评奖、晋升的考核条件中。在工资和奖金分配方案中,加入安全生产项目的要求;
2. 做好各岗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发现情况,及时调离;
3. 做好新进员工的的身体检查工作,分派工作时注意禁忌症和女工特殊保护;
4. 执行法律、法规要求,配合生产计划做好休假休息的安排;
5. 按法律、法规做好因工负伤员工的医务鉴定及善后处理工作;
6. 监督各部门做好接待临时来公司的顾客、供货商和参观者的安全工作。
7. 组织开展理论及实践安全生产集中培训活动,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三、安全教育
新进人员安全教育
安全培训与教育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要一环,公司为保证每位员工的安全,将对每位员工进行科学而系统的安全培训与教育。
公司内安全培训与教育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
(1) 新进人员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2)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3) 在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使用新材料之前,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二级和三级安全教育;
(4) 员工岗位调动及复工前的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二级和三级安全教育;
1. 新进人员(包括新工人、临时工、合同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人员等),均须经过公司(厂级)、部门(车间)、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
a) 厂级教育(一级),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教育内容可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本手册一级教育内容进行培训。要求在员工新进当天给予培训。
b) 部门级教育(二级),由生产主管负责,教育内容包括:部门的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等。要求在员工新进第二天给予培训。
c) 班组级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要求、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要求在员工上岗作业前培训完毕。
2.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
3.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完成,可由培训人员对受训人员进行口头考试,合格后记录于《三级制安全教育登记表》。
4.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
日常教育
1.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经常利用会议,工作交流沟通等渠道,对职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守法观念。
2. 利用安全教育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对公司职员开展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3. 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安全活动,公司级安全活动每月1次(即安全活动日)。
4.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部门主管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三级制安全教育登记表》内。
特殊教育
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2.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二级和三级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4.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部门主管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四、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安全检查内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改进。
2、 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 责任者:公司各相关部门。
4、 程序:
1) 安全检查内容
a) 查思想:对安全生产的认识,责任心;忽视安全的思想有否克服,出了事故是否从思想上认真吸取教训。
b) 查领导:是否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对职工的安全教育执行情况,出了问题能否严肃处理,落实整改措施。
c) 查制度:查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有无制定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d) 查生产工艺和作业员操作:一切作业活动是否按规定执行。
e) 查设备:机械、仪表、厂房、通道、安全装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状况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齐,职工劳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
2) 安全检查形式
a) 公司级安全检查每月开展1次,由行政部组织,各职能部门主管参加,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由行政部负责汇总,分别提交有关部门、车间整改,行政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b) 部门级安全自查,由部门主管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每月至少2次,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由部门主管负责组织整改。
c) 专业性检查,设备维修部门主管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及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报公司领导。
d) 经常性检查:各级管理干部在生产现场发现安全问题应即时指出。每个班组都必须严格进行安全交班检查,不马虎、不走过场,当面讲清、交班记录完整。
e) 临时性检查:紧急情况下的设备抢修、长期不用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投产,都应进行临时性的安全检查,该项检查由设备维修部门及生产部门负责开展。
3) 检查后的整改
a) 要狠抓安全检查隐患的整改。对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由生产部协助设备维修部门制订整改方案、方法,要求做到“三定”即:定项、定时、定人。
b) 在隐患整改中做到“三不推”,即班组能整改的不推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推公司,今天能整改的不推到明天整改。
c) 在隐患整改中防止流于形式。对不按时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在安全生产考核时加倍扣分。由此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目的:建立安全工作奖励、惩罚方法以考核工作开展实效。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公司各相关部门。
4、程序:
1) 奖励
a) 对认真执行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作出贡献的部门、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b) 对安全生产有所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被采用有明显的效果者。
c) 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者。
d) 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e) 对抢险救灾有功者。
f) 积极参加公司、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g) 生产部、设备维修部及仓库当月未发生任何人身、公司财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及间接管理人员。
2) 奖励标准
a) 公司职员在全年工作中未发生任何人身、公司财产安全事故的先进个人奖励200元/人。
b) 生产部班组当月未发生任何人身、公司财产安全事故的直接管理人员每月奖励50元,中层管理人员奖励100元。
c) 设备维修部及仓库当月未发生任何人身、公司财产安全事故的直接管理人员每月奖励50元。
d) 当月上述三个部门未发生任何人身、公司财产安全事故,公司安全总负责人每月奖励100元。
3) 奖励程序
a) 安全生产先进班组和个人,由部门汇总书面材料上报公司行政部审核后报副总经理批准执行。
b) 先进部门由行政部部门依据公司组织检查结果提出意见,报副总经理批准执行。
4)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惩罚:
a) 安全事故直接责任者。
b) 安全事故发生班组、部门的直接管理人员及间接管理人员。
c) 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者。
d) 违反安全要求作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e) 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安全事故者。
f) 安全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安全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者。
g) 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人员打击报复者。
h) 其它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者。
i) 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j)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者。
5) 惩罚标准:
a) 经济罚、赔依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以及事故责任而定。
责任区分
Ⅰ、公司责任:属于安全制度要求之外、设备故障、存在未得以改善安全隐患及偶然性突发事件导致发生的事故;
Ⅱ、个人责任:违反公司安全制度要求的一切个人行为活动导致发生的事故责任。
属于个人责任导致安全事故:
① 导致公司实际支付医疗费用在200元(含200元)以内,且未给公司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只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处罚50元。
② 医疗费用在200—500元以内(含500元),但未给公司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处罚100元,直系管理人员连带处罚直接责任人处罚标准的50%。
③ 医疗费用在500—2000元以内(含2000),但未给公司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员处罚300元,直系管理人员连带处罚直接责任人处罚标准的50%,间接管理人员连带处罚直系管理人员处罚标准的50%。
④ 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上,同时对公司生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事故,可处以罚款直接及间接责任人300—5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
⑤ 属个人责任导致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可以处以责任人300—500元、赔偿损失的50~9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管理人员视事故具体原因负连带责任。
b) 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处以小过、大过、降职、降级、留用查看、辞退、开除。
c) 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6) 处罚程序:
a) 由行政部门提出,报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安全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1. 目的:规定事故隐患分类、报告、奖励方法。
2. 范围:全体员工。
3. 责任者:公司各相关部门。
4. 程序:
1) 事故隐患分类:
a) 一类:干部违章指挥、职工违章操作,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现象。
b) 二类:职工情绪低落、思想波动较大、工作消极、身体状况较差等现象。
c) 三类:灭火器材、劳保用品得不到及时保养,违反消防、劳动保护规定的现象。
d) 四类:机械、电气设备带病工作、各类保护装置失效的现象。
e) 五类:原辅材料、危险品乱堆放、引起消防通道不畅通或消防器材取用不方便的现象。
f) 六类:楼梯、作业平台等作业场所因种种原因造成操作人员作业时,安全得不到保证的现象。
g) 七类:发现有关生产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善。
2) 报告程序:
a) 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上报的方法,即职员报车间班组长,车间班组报部门主管,部门报公司高层处理。
b) 上级主管接到下级事故隐患报告,在24小时内必须作出书面整改指示,或作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3) 报告形式:
a) 报告一般采用书面,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结案后报告送行政部备案,以供备查。
b) 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可以一式二份,一份交上级部门,一份自行备案。
4) 奖励:
a) 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可作为工资提升和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b) 1~4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10~50元,5~7类事故隐患发现报告一起奖励报告人20~50元。
c) 发现其它事故隐患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
d) 奖励采用现金兑现。
e) 车间(部门)对下属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责任人按情节严重予以经济处罚。
f) 对生产活动中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相关责任部门发掘不力,事故责任部门应承担事故损失的10~50%。
g) 发现了事故隐患因车间(部门)不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的,发生事故车间(部门)承担的损失按考核标准执行,责任人再严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h) 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副总经理严肃处理。

附则:

1、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内容
2、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内容

Ⅳ 向上级单位上报安全应急预案文件怎么写

安全应急预案还是要根据公司自身的特点进行编写,不要为了应付上报而草草了事。
应急预案的编写各个行业都有指导性的文件在,请查找相关的行业指导文件。

Ⅵ 送给领导的文件怎么写

摆渡个类似的照着格式往里套。

Ⅶ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怎么写

借鉴一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着。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Ⅷ 如何写关于安全方面的报告书

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着。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Ⅸ 职场中同时相处需要注意什么给老板发文件怎么发更安全

很多人和领导打交道,遇到领导就会心跳加速。当他们看到领导的检查工作时,他们非常紧张。越紧张越不对劲,领导对自己的看法越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教你几个与领导相处的潜规则,学习这些对你很有用的方法和技巧。


1、尊重你的老板,给他存在感

做事一定要早请示,晚汇报;当你有了一定的友情,有空的时候和他聊聊人生,聊聊理想,低调一点,不要八卦,不要在背后告诉别人,正直一点,这样老板在和你改善感情的时候会对你有深入的了解,然后可能有时候会容忍一些小错误。

2、以迂为直,学会“软抵抗”

面对强大的敌人,只有在不利的条件下努力避免冲突,只有不畏变化,内坚外柔,绵里藏针,才能一举成功。当然,领导者不是敌人,但这无疑是对付锋芒毕露的领导者的有效策略。

3、思维敏捷,头脑清晰

很多时候,工作中的失误是因为我们对领导意图的理解不准确,对策略不够重视。为了让老板说清楚,你可以用“对不起,我没听懂你的意思,你能再说一遍吗?”“你是说……,不是吗?”礼貌地问,你也可以用你的肢体语言做出一个你不理解的样子,让老板察觉到。主动汇报自己的工作状态,再次确认老板的意图。

总结

不要在领导面前说别人的是非,如果你经常在领导面前说别人的是非,他们会觉得你这个人是很不靠谱的。俗话说:说人是非者必是是非人!

Ⅹ 现场安全问题如何给领导作报告

白话就不需要找资料,按你自己怎么想就怎么写。
看看下面的问题有没有,用你自己的见解来写就可以了。
存在问题:
1、大部分施工资料未完善;
2、个别工人不戴安全帽;
3、电线乱拉乱接现象严重。
4、基坑开挖无按要求放坡;
5、不按要求挂设安全警示标志。
6、土方开挖排水不及时;
7、施工用电电箱材质不符合要求。
8、个别电箱材质不符合要求;
9、砼工浇筑混凝土时不注意保护已绑扎的钢筋;
10、砼振捣不均匀,有漏振少振的现象。
11、柱砼浇筑时出现胀模、漏浆现象;
12、柱子钢筋焊接后部分钢筋出现错位现象。
13、梁吊筋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14、施工用电未按“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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